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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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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精选2篇)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1

各船舶、机关:

刘,男,现任“中建xx102”船长职务;王,男,现任“中建xx102”大副职务;,男,现任“中建”船长职务;李,男,现任“中建”大副职务。

主要事实经过: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结束后,刘提出夜餐,在此过程中刘容留李、吊车司机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结束后朱酒后寻衅滋事,刘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中建xx102”部分船员无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与“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灵,导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过程中刘、二人在高频对话中工作态度极其恶劣,而后王在高频对话中与对骂,且有动手行为,被其他船员及时制止。

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经过,刘等四名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号>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1、对刘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2、对王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3、对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对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罚款自发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资中相应扣罚。希望广大船员、机关干部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视安全为儿戏的违章行为公司将严肃查处。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三:

集团公司各中心、各子分公司,监事会:

根据集团公司监事会出具的《蔡任职及实业期间的审计报告》 ,结合《xx集团奖惩制度》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 现将蔡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对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

(一)股权收购重要节点事项及项目投资等未汇报的问题对xx公司股权收购节点事项、综合楼项目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未及时向股东做全面汇报,擅自确定进行投资,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玩忽职守的行为,为特级违纪行为。

(二)虚列工程支出未按程序申报的问题

在未经董事会审核的情况下,安排建设总监闫加奎虚设3 份施工合同, 虚列工程支出, 涉及金额228.62万元, 属于签订虚假合同、私设小金库行为,违反了十大禁令,为特级违纪行为。

(三)设备库存与账面不符的问题

设备到货、验收等环节未经财务部门审核,且未办理入库手续,致使存放原材料及船改设备财务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符,财务负责人徐炳璐负有监管责任,属于B 级违纪行为,总经理蔡负连带责任。

(四)财务报销费用管控漏洞的问题

未组织搭建财务管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管理费用报销未能有效管控,致使财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费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未签批付款,财务负责人徐炳璐负有监管责任,属于A 级违纪行为,总经理蔡负连带责任。

(五)车辆报销费的问题

在车辆使用费已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的情况下,在连锁又列支车辆使用费11.43 万元,属于A 级违纪行为。

二、对实业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

(一)股权转让时未履职引发的问题

1、发起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3500万元,未按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执行(按原路返回) ,将连锁收购实业股权的资金抵顶。

2、未核实投资前实业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对前期债务进行偿付,导致虚增资产、债权及债务。

(1)董与其他公司的债务往来计入公司财务帐,导致公司虚增债权、债务并多付100 万元。

(2)董虚报LNG 储气调峰站在岗员工人数,虚构应付工资333.07万元。

3、承担应由原股东承担的印花税及滞纳金2.59 万元、房屋租赁费8 万元。

连锁收购实业未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导致上述股权转让方应尽义务未履行完成,且收购后未对其他应付款进行严格核实就进行偿付,属于调研不充分、严重失职,违反十大禁令的行为,为特级违纪行为和特级问责。

(二)公司治理及经营存在的相关问题

1、未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影响公司对于LNG 调峰站工程进度、资产注入、团队搭建等方面的经营决策。

2、违反招聘制度,高管聘任未经董事会审议,部分岗位存在超编问题。

3、违反集团高管人员交通费管理办法及高管住房补贴标准,多领取补贴共计4.8 万元。

实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混乱、项目手续办理不及时、签订违规操作合同等问题,属于工作无作为、管理不善的行为,为特级违纪行为和特级问责。

三、处理决定

结合审计结果,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对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蔡在履行职责方面有重大过失,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有 4 个特级违纪行为、2 个特级问责和 1 个 A 级违纪行为,免去其江苏船舶xx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给予辞退处理的处罚,自20xx 年5 月 3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交回违规报销资金。

上述问题中涉及的相关公司的人员,责成连锁对各问题节点进行详细调查,明确各节点的主要责任人,于1 月25日前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集团公司审核, 集团审核确定后执行处理建议。

希望各级管理者引以为戒,杜绝麻痹大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2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