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合集14篇)》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精选14篇)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
申请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郑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在,在温州火车站开手机店。
申请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单位:温州美玲毛纺织品店。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路46号,现住址:。工作单位:白象镇连敏机械加工厂。
申请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温州市天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X室,工作单位:兴兴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请人:瑞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5楼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称:
申请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农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业局作出认定为林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瑞安市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土地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称:
1、申请人建造别墅所占用的地块,位于金川乡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第8小班为材用竹林,第9小班为松树。
2、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都反映建造别墅的地块原来大部分为竹林、松树,小部分是种植蕃薯,申请人对此都无异议。
3、根据瑞安市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资料,该地块已发放山林所有权证,证号为瑞山权字第100315号,坐落地名为大路脚毛竹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别墅的地块属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瑞刑初字162号)一份。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③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六份。④山林所有权证(瑞山权字第100315号)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询问笔录65页。⑥林业行政案件事项审批表一份。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⑧违章占用林地位置图(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⑨现场照片3张。⑩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瑞林听证告知〔20xx〕第〔12〕号)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一份。
三、经审查
(一)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1)证据①、④、⑤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采信。
(2)证据⑦、⑧为本次行政复议的关键,本机关对证据中所提的内容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予以采信。
四、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别墅及配套设施属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罚,但林地的行政处罚权在林业部门。基于以上事实,瑞安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瑞安市林业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2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 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局长。
申请人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未对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请求责令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后,应作出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给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别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354和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732)。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3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罚决字【20xx】第1号决定书,于20xx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xx年9月26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4
一、首部
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
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
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宝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复议结论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撰写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的最后部分是“决定”的内容,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1、维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Ⅱ.如撤销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Ⅲ.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确认违法的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Ⅱ.如确认违法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履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5、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决定变更内容)。
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不〔 〕号。
3、正文由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组成:
申请人以不服(机关名称)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的(注明文件名称)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写明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发文字号下空一行顶格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写明被申请人的全称,尾部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停〔 〕号
3、正文写明停止执行的事由、法律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等: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5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公复终止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6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7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8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是书(林子豪)
浙环复决[20xx]6号
申 请 人:林子豪,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
被 申 请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忠,局长
地 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9号
申请人林子豪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局公开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xx年十项污染物年度检测报告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9
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xx〕4 号
申请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0
(一)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既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在此基础上,做到准确、及时把复议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二)坚持依法复议,不用调解的原则
由于行政复议要解决的焦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而该行为是否合法,衡量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用双方协商、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公务文书
除要求格式规范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词准确、语气肯定。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1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于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为:认定申请人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2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______ [ ]号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审查中, (中止审查的事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3
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篇14
20xx年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发布时间:20xx-01-04 编辑:吴俊标 手机版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张某等七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张某父母已经去世,未婚未育,申请人系张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张某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杂工。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20xx年1月26日早上7时许张某打卡来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家属接到该公司经理的来电称,张某被送到广州市黄埔某医院,后被转至广州某医院治疗。20xx年1月30日20时许,张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主要是因左额头、左顶枕部受到较大接触面钝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脑内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20xx年7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在20xx年11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的部分录像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申请人未经程序确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就依自身调查做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判决后,被申请人并未上诉,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
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显示120接到急救电话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16时30分,结合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截止到14时39分的录像,那么张某死亡时间应该在20xx年1月26日14时39分至16时30分,从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耳朵录像可知,在工厂门口、厨房及工厂内均设置有监控录像,然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只能提供部分录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录像资料,而在申请人一签收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去了派出所调取录像所以再次认定为非工伤。但是申请人也曾经去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观看了录像,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主动提到该录像,申请人认为该录像也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因此张某于20xx年1月30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重新向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词及该公司对张某死亡的意见书。
2、我局工作人员于20xx年2月23日专门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陈某做了调查笔录,陈某证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张某受伤的情况。结合我局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调取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可知张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请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xx]病鉴字第*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任杂工一职。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黄埔区某医院、广州某医院抢救。20xx年1月30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认定死者张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即重新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意见书。
被申请人经重新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再次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张某在宿舍休息时昏迷在地经抢救后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分别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及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死者张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张某为工伤等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