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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合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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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通用2篇)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xx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xx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2

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

王陇湘,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参加工作,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号》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xx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