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留决定书(实用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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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留决定书(精选2篇)
执行拘留决定书 篇1
( ) 执 字第 号
被拘留人:本院在执行 一案中,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再收到决定书后,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院印)
执行拘留决定书 篇2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执行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