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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合集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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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精选2篇)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对酒店地上、地下停车位有权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乙方需要承租车位,停放车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句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______单 元______号住户,现租用甲方(地上/地下)1个停车位,此车位所登记的车辆为__________(品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酒店有重大接待需使用车位时,该车辆则不能停放在酒店内,需自行解决停车事宜。

第二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申请办理停车证,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证明(80%以上险)及甲方认为其它应出示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乙方租用车位的租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车位租金为_________ 元/辆/月。

第四条 乙方须于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付半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车位。

第六条 甲方负责停车场的服务工作,保证停车位、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停车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以保证停车正常运行。

第七条 停车场只向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无需为停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责任。甲乙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须锁好车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如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以确保不妨碍其它业主正常停车。

第九条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车位租金,如逾期未交付,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

2、 追收所欠租金,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

3、 逾期五日仍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出租该车位,并无需通知乙方。

第十条 《停车场管理规定》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停车场管理规定》

1、 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 入场车辆应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本停车场有权禁止车容不整车辆入内停放。

3、 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车位上,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4、 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5、 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6、 严谨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维护、加放燃料等行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 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 停车场使用人员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9、 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0、 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监控中心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有违法性质,将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车 牌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 篇2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一)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在进货渠道及商标使用方面对乙方进行指导,提高乙方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有关商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并建立经营商品商标档案;有权审查乙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其他认证标志证明的有效性、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经营证明或代理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进货渠道的凭证。

第三条 乙方在市场内经营商标侵权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查清侵权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视情况对乙方采取市场公示栏曝光、停业整顿、没收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第四条 乙方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已被甲方处理过,再次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又被甲方发现、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配合甲方对其有关商品来源证明文件的审查。

第六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