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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合同(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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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合同(精选13篇)

关于运输合同 篇1

运输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营山县万寿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利、诚信的'原则,就乙方运输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有安排甲方车辆运输路线及目的地的权利,如不听从甲方安排,造成运费增加,增加的所有费用一切由甲方承担。

二、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增加或减少运输费用。

三、运输路线:1、回龙方向:厂内至回龙垮拱桥止。2、东升方向:厂内至白塔止。3、茶秀方向:厂内至铁路桥前方止。4、蓬安方向:厂内至老新民止。5、新店方向:厂内至望城坡止。

四、厂内运标砖________元/匹,空心砖:2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车费)。4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车费)。

五、运费结算时间:乙方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结算运费。

六、运输安全及责任:

1、甲方应在运输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保证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出现损坏和数量缺少,如

货物因任何原因出现损坏或数量缺少一律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承运时间为壹年,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运输费用不因油价或物价上涨而上涨,下跌而下跌。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有关规定赔偿。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_年月日至_年月日,合同约定期间内若遇运价调整双方依据新运价重新签订本承运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运输路线为甲方指定的自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隆德煤矿至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下辖的:大唐灞桥热电厂。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违章违规罚没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所有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司乘人员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须造册复印2份供甲方备档,期间不允许调换车辆及人员,如遇特殊须临时向甲方申明并登记造册。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运费结算

1、运输价格以货物到大唐灞桥热电厂元/吨。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汽柴油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双方及时签订运费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2、吨位计量及实际结算以大唐陕西发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计量为基准,允许乙方有0。2%路损,超出部分损耗由乙方承担。

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运输车辆按照甲方的要求从指定装货点运至指定卸货点,每天运输后,由乙方指定的财会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到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甲方给乙方每一天结算100%的运输款,如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乙方结算,甲方纯属于违约合同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停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素后果,由甲方全面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甲方有权定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参照市场和国家规定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如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超过6小时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和日期开工,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等,其损失由甲方承担,按每辆车每天的运输费补偿给乙方。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装卸货物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本月合同装卸货物数量为:_____;每天装卸货物量要在700吨以上,如甲方不能完成当天装卸货物要求,甲方必须安排人员加班装卸货物,无故不完成装卸货物要求给乙方造成合同违约,违约后果全部有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的任务量,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9、乙方享有在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清结运输费用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运量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甲方:

乙方:

关于运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东三环-南三环连接线DN1标段土方工程运输,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范围内容、桩号

甲方为了确保东三环路按期顺利完工,现将工程中的土方外运、土方现存部分交于乙方。根据“_____”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达成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土方外运,按实结算。单价为16元/m3,(壹拾陆元整/每立方含

(2)施工现场范围内挖方3元/m3(叁元整/每立方)。

(3)本条款单价为含税单价。

二、双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创造有利条件,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合理协调现场的施工。

(2)乙方机械必须听从甲方的指挥,甲方负责机械、_____的现场管理,提供地上、地下、管线的具_____置。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施工项目部的关系,施工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工地,在规定工期完成工程任务。若乙方不听从指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

(3)乙方负责解决土方的运输过程中的倒土场地、修复拉土便道,严禁运输_____在施工红线以外,破坏农田地及村庄道路。若因拉土_____造成农田及村庄道路的破坏,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拉土_____责任

(4)乙方负责确保甲方现场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施工中乙方村民阻挡施工,影响工期,则相应的损失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乙方进场机械及_____需要听从甲方及工地管理人员管理调配及安排,确保施工正常进度。进场挖掘机及外运土方_____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清单,乙方自行解决施工机械、运输_____停放场所和看管问题、出现机械设备被盗、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6)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在施工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格遵循西安市文明施工及创卫要求。乙方所使用_____必须具备必要的合法手续,如行驶证、营运证、养路费、垃圾准运证等。

(7)乙方按甲方进度及技术要求组织机械及运输_____,若在阶段工期内不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进度及技术要求,则按合同单价的80%予以结算,且甲方有权利自行重新组织机械运输队伍。

三、结算方式:

甲方应如实按每月乙方的实际工作量开具结算单。乙方持结算单并开具税票,当甲方接到乙方税票七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的70%,剩余款项转入次月,加上次月总工程款甲方在接到七日内付清的70%。每月依次类推。工程完工后余款三个月内付清。

四、若乙方与20_________年7月10日前机械及运输_____不能进场,本合同自行作废。

五、本合同单价不随市场其他因素而变化。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合同 篇4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关于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关于运输合同 篇6

( )海运计字第 号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运输合同 篇7

托运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运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设备运输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运输项目

1.设备名称:粗过滤器3台。

2.运输起止地点:起点终点内蒙古XX市乌斯太工业园区

3.运输设备尺寸:长17米,直径4米加法兰盘90公分,合计宽为4.8米,高4.5米,重40吨。

4.运输方式:分两次拉运,第一次运输两台,第二次运输一台。

5.运输期限:自20xx年08月14日到20xx年08月24日。

二、运输费用及付款方式

1.运输总费用为(含税)大写:)

2.付款方式:分两次付。两台罐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承运方元;第3台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剩余所有费用。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运输期间,甲方指派运输项目的安全的具体联系沟通。

2)按约定落实施工现场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和人员,以及相关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应特种设备的捆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运输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对产生的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5)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6)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拉运的车辆进行检查

2)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

3)负责落实厂区内的现场道路通行条件和接卸条件(夜间卸货需要充分的照明条件),对可能影响他方通行或现场设施的.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并采取措施。

4)必要时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督促乙方落实运输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施工的管理。

2)负责运输路线的勘察,确定沿途有关弯道、桥梁、架空线路、隧道等可能影响运输的相关措施,选择最优安全运输路线。

3)负责双方随车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落实各项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环境工作的具体措施。

4)随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现场规章制度,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工作,服从甲方管理。

5)运输车辆具有相关证照,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适合本大件运输条件。驾驶人员应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7)负责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输相关公路通行许可的申请;运输途中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落实引路车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8)负责运输货物的绑扎,确保绑扎牢固和货物安全,悬挂安全标志、并确保特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相关测量仪器的完好和正常运转;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及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停车费、过渡费、过桥费均由承运方承担。

9)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落实运输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货物、道路情况的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0)途中引路车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道路情况的观察,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

11)对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路等管线构架,应保持安全距离。

12)对沿途可能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设施、树木绿化和其他设施,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过。

13)负责设置夜间运输的发光安全标志等。

14)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事故,必须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上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3份,乙双执1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开户行:

签订日期:

关于运输合同 篇8

采购方: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政编码:410100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0731-83572212 传真:0731-82872761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职务:

电 话: 传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2)按双方每次确认的订单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产品的交货单位: 。 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代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自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3运输方式: 。

4.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4.5现场卸货及费用由 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5.1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如第一条所约定的提交货时间。

5.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5.3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计日罚款。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 6.1产品的价格如第一条。

6.2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七条 货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产品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2)月度结算,即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应付款项;

(3)季度结算,即次个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季度的应付款项。 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交合格的往来票据。 第八条 验收方法

8.1验收时间:提/交货3日内。 8.2验收手段:提/交货现场验收。

8.3验收标准:按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标准执行。 8.4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 第十条 售后承诺

乙方对其供应的产品售后承诺如下: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0.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10.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0.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3其它未尽事宜: 。

甲方(公章):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编:410100 电话:0731-83572212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

关于运输合同 篇9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渣土需要外运,甲方将该项渣土外运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地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100万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土方外运,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址进行堆放,按车箱容量以每方/每公里1.5元为基准核算,机械装车费为2.5元/方。

三、工期: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的施工顺序,工期按甲方施工进度确定。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应延期:

①、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停止施工。

②、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③、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④、经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按工程进度十天为小结,支付乙方80%的进度款。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在15天内办理结算。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施工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协助乙方考察现场。

2、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排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

3、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硬化和围扩。

4、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5、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负责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办理有关土方方开挖外运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5、乙方所有的施工机具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约定:乙方以上价格不含税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九、补充条款:

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关于运输合同 篇10

水路运输合同

()海运计字第号

根据民法典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关于运输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做好运输业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作业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需求,承运甲方从甲方工厂往返 各客户的各类货物。

第二条运输方式:采用公路汽车运输。

第三条装运方式

甲方主要以 运输。

第四条 车辆要求

1、 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和要求,因甲方运输货物主要为 产品,乙方应配备全(半)封闭箱车或配备有效的防水湿(雨淋)、防锈蚀设施。

2、 乙方应对货物运输途中颠簸、震动、磕碰、锈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 乙方安排至少 的固定资源。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约定启运时间提前以电话、邮件或传真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包括:发运时间、目的地、货物名称、大致数量、所需车型。

2、 运输指令必须真实和确定,发出后一般不随意更改,特殊情况若有更改,需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指令所指货源的充足。

3、 根据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提供完善的货物包装。

4、 提供运输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续、证明文件及货物清单。

5、 购买托运人货物运输保险。

6、 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

7、 甲方负责安排装载货物。

8、 根据乙方的运输质量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分和分配运输比例。

9、 因甲方指令错误而引起的货物错送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 因收货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延误收货而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助解决。乙方未配合而严重影响甲方客户生产的,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和车辆资源承接甲方的运输业务,不得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它公司,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和进行考核。

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发货指令,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派车。如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绝或拖延承运甲方货物,否则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按时到货采取替代措施的费用、甲方赔偿客户的费用等)由乙方赔偿。

3、 车辆必须在调派车辆通知起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前通知的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

4、 乙方在甲方工厂内因生产、货物质量等原因造成延迟装货的,车辆必须配合甲方等候装货,在等候过程中禁止与甲方公司内部人员发生争吵的,有问题可以向所属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反馈,未经甲方储运员同意禁止私自驾车离开。

5、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应将执行本合同运输任务的乙方司机的身份资料明细(后附司机签名样本、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甲方备案。如遇上述司机人员增减的,乙方还应当上述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明细表。如遇乙方临时调配未经备案的司机运输的,则应由乙方公司授权人员亲自办理运输车辆及货物的进出厂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未经备案司机入厂或者装车,由此造成装运迟延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在承运甲方货物时,必须无条件承运甲方客户所需要的任何配件、相关物品,以及从客户处的退货、包装物。

7、 从乙方在甲方提取货物到货物至收货方签收货物的全过程中,货物数量、货物安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 严格遵守甲方的发货管理规定,按指令的行车路线、时间、以及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收货人及地址。

9、 运输过程中尽量减轻对货物的颠簸和震动,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对承运处以罚款。

10、 提供符合甲方装载要求的车型。对于甲方违反国家规定的装载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11、 严格执行货物跟踪制度,不论整车还是零担形式发出的货物,乙方均应向甲方以传真或电话形式定时反馈货物的'在途情况,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甲方相关人员。

12、 乙方有义务提供货物在途信息,未及时提供在途异常信息,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13、 甲方以整车装运的货物,乙方不得配载其它货物,若发现私自配货,严格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14、 对于甲方安排的专车运输,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自有车辆无条件承运,并在急货运输时间内按甲方的要求到货。

15、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运输途中车辆出现事故或其异常情况,必须在2小时内补救完毕,将货物送给甲方客户,超过规定到货时间,甲方将按运输质量保证协议进行相应考核。

16、 在货物送到之后,乙方须将《货物收到通知书》原件、《送货单》原件交于收货人对货物送达日期、货物品种、数量及损坏、短少情况进行签收并盖章确认。《送货单》如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有收货人盖章。若《货物收到通知书》、《送货单》没有客户的盖章签收,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7、 乙方须及时提供运费发票给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对账以便按时结算。

18、 乙方所中标线路,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满足我司要求,或中途中止合同的,必须提前至少2个月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将该负责承运线路划入备用运输商,产生产价差由原中标单位承担,由甲方通过在未结算运费中冲减,金额不足则从10万元风险保证金中冲减,并取消第二年参与资格。

19、 乙方在运输途中,应对车辆漏油或故障维修过程产生产油污等,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有义务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油污对环境污染。

第七条运费及保证金

合同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制定运费价格(详见20xx年执价格表),价格表中未涉及区域双方临时商议。因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导致价格大幅度变化时,以定价时 元/升的基准柴油价为参考,油价上下浮动(含累计)达到或超过10%时,按油耗成本占运费比例的 35 %计算进行价格调整。

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运输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无运输质量事故发生,甲方的一切费用结清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从结清费用日起两个月内运输风险保证金将无息退还乙方;如有事故发生,待事故处理后清算。

第八条费用结算

1、 运输任务完成后,由乙方开具“运费明细单”与“送货单回单”一起交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运费明细单”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依据发票支付运费给乙方。

2、 运费结算采用月结方式,甲方在乙方开出发票之日起60天内支付运费。

3、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在运输费用结算或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第十条其它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全部后果;

2、除本合同外,双方共同签订《20xx年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公司运输商考核评分标准》及招标期间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文件等,作为对本合同的补充。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0xx年执行价格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关于运输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

甲方:镇场镇:余

乙方:阳通乡个体运输户:黄

一、甲方修建龙桥乡新公里水泥路,需要运输沙石料,乙方现有大型双桥车辆可供甲方沙石运输使用,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共识,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车辆运输甲方所需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运输,现达成协议如下。

二、具体协商细节项目条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甲方给乙方结帐王,乙方运到甲方使用料场,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币结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运到料场按每立方110元人民币结算。

三、付款办法:乙方给甲方每运输满一万元钱的材料和运费,甲方按百分之五十当场结算清楚。

四、乙方给甲方所运输甲方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余款,甲方必须在____年___月__日之内全部给乙方结算清楚款项。

五、甲方邀请乙方担任龙桥乡新公里路的沙石运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则,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负担责任。

六、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开始,乙方负担甲方的全部沙石运输业务,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车辆拉料进场(除长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车运料进场,乙方无权干涉,除此之外,甲方违约时,甲方必须一次性全部结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运费。

七、以上合同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反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负责承担运输总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补偿金。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证人签字: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月__日

关于运输合同 篇13

甲方:(经销商)

乙方:(物流公司)

双方为建立正当的物流承运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共同商讨,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业务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承运甲方在JAC定购的格尔发重卡商品车(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提车、运送、交验及各环节涉及的手续办理;

第二条、 双方约定商品车运费、送车时效及违约条款;

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委托运输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承运

第一条、提车

1、乙方按甲方要求,携《商品车自提介绍信》,办理商品车提车手续,并负责检验商品车状态完好;

2、乙方负责核对商品车随车附件的完整、车辆合格证信息(未打印合格证的,以检验入库单及发动机合格证信息为准)与车辆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盘号、发动机号、VIN码、车型配置、颜色及类别等;

3、乙方负责办理商品车运送过程中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临时牌照、购买养路费、保险等。

第二条、运送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车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合理保养,在运送途中商品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到就近的特约服务站检查修复;

3、乙方对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安全负责,对车辆出现的损毁,违法罚款及相应的保险理赔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商品车运送途中,严格按双方约定不私自带货、不背车或负重,对违反约定造成车辆损毁的,商品车将由乙方买断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交验

1、乙方负责在交验前,将商品车清洗干净,手续整理妥当;

2、双方共同按《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逐项核对,核对完毕,甲方负责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S系统内做收车处理;

3、对检验不合格项目,

[1]可以明确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违反约定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2]可以明确因商品车本身在设计、制造等环节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暂收车辆,由甲方协调江淮公司解决;

[3]不能明确责任方的,甲方暂收车辆并扣押《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向承运单位出具收条,在甲方联络重卡营销公司裁定责任并解决后,办理交接手续,但最长处理期限不超过7天;

[4] 对商品车发生事故的:

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7天内。车辆损失100%由乙方承担。

⑵重大事故或超过7天处理时间的,由乙方直接买断。

第三部分、运费和时效

第一条、运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车承运中产生的临时牌照、保险、过桥过路费、养路费、油费、驾驶员工资、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所有的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如下:

⑴、合肥—阜阳:牵引车为950元/台;四缸亮剑为700元/台;载货为80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950元/台。

⑵、阜阳—合肥:牵引车为800元/台;四缸亮剑为550元/台;载货为65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800元/台。

第二条、结算

1、乙方以《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甲方盖章有效)作为运费结算凭证,向甲方开具运输业发票(双方其他业务另行约定)进行结算;

2、结算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3、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兑现。

第三条、送车时效

1、送车时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到完成指令的单车时效,包括提车、运送和交验的全过程总时间;

2、甲乙双方约定提车出库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

3、甲乙双方约定运送时间为:平原按5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山区按4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

第四部分、违约

第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作,对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2、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诉讼,诉讼地即签约地。

第二条、风险保证金和担保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需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双方约定。

2、乙方风险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将由甲方处置:

[1]乙方违反约定,且拒绝继续履行责任时;

[2]商品车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

[3] 乙方违反送车时效规定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对超期的天数,按200元/天扣减;

[4]对因乙方责任,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

第三条、业务终止

1、甲方委托期满,双方业务即终止,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后继续执行;

2、合作期间,因一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双方业务即终止;

3、对因乙方违约或服务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出和终止业务。

第五部分、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送车延期时,乙方需在2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免于追究违反送车时效责任;

第二条、对其他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