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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汇编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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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通用2篇)

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制作甲方美术资源制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内容

甲方有意愿将所开发的项目《 》部分美术资源全部委托乙方承揽,并需符合设计要求及时间点要求。乙方有意愿对甲方委托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本协议所指“服务”是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描述的项目作品列表及相关要求。

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服务”

的制作技术、风格、提交文件的格式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该等要求在本协议”附件一”中详细列明。且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根据日常运作需求,甲方有权以提交”附件一|”的修订文件的形式修改技术规范,乙方对此应当接受并签署该修订文件。

第二条

交付时间

1.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传达制作交付计划,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即开始制作。

2.接口人员安排:

双方应指派固定的接口人:

甲方接口人:

资源类:

商务类:

乙方接口人:

资源类:

商务类:

商务类:

邮件:

第三条

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以本协议附件一约定为准。

2.验收时间: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中的约定时间(年月日)以及交付方式,按时将甲方委托制作的美术作品交付给甲方。

3.修改反馈: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的验收工作,包括风格和技术规范的验收;如有任何修改意见,须在第八(8)四(4)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书面修改意见报告;乙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遵照甲方意见修改完成修改。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美术作品后的八(8)四(4)个工作日仍未能给予修改意见的,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应视为美术作品验收通过。

(2)乙方针对甲方所提供完整的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甲乙双方约定,在对乙方提交的作品进行验收的过程中,乙方对每项制作成品应该免费提供修改,直至验收通过。若甲方对与本协议下制作内容的风格提出进行较大的修改要求,致使乙方工作量增加5%以上,该修改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书面补充协议。

4.书面报告:本协议下的书面报告指任何以书面形式甲方对乙方所做出的审核验收结果报告。在本协议规定下,承认电子邮件与其它的书面形式,均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审核验收人员:

第四条

项目费用

“附件一”所指美术外包项目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在本协议签署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下项目作品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大

写:)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2)在乙方交付完成本协议下规定应交付的所有作品,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项目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作品拥有著作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除非得到甲方授权,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对该作品行使任何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地交付作品,并在乙方递交作品的源文件确认通过并得到等金额发票之后,再支付每个节点的相应款项。

3.甲方需在项目开始前对技术规范进行确认,在乙方进行制作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提出的修改内容超出技术规范和原定需求内容而导致改动而使得乙方工作量增加5%(按每个作品制作的工作量为计算标准)以上的,双方将对费用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4.合作内容完全按照合同中的交付计划执行并通过后,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地向乙方支付项目作品制作费用。

5.甲方如非由于不可抗力、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未及时交付产品的原因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一切费用。

6.提供需求说明与资源参考:美术外包内容的大类,甲方应提供一个样本作为乙方制作外包资源的标准参考。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美术资源的制作规范和样本参考、美术资源的任务说明、乙方在制作期间的作品反馈、必要的制作素材,以上信息全部以文档的形式呈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FTP管理权限,FTP作为乙方作品及甲方的反馈上传下载的唯一正规渠道。如双方遇到制作问题,可以通过腾讯QQ等网络交流软件即时交流,但所有网络交流软件不能作为文件传输渠道。

7.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控,并分阶段对乙方提交的制作内容进行评估审核验收。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本协议附件一中的相关规定完成美术作品制作。

2.乙方如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作品,或者交付后经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却未能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通过验收的,除双方有书面协议规定外,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有权扣除协议总金额的千分之四,作为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双方合作如涉及违约金问题,则实际支付金额以最终金额为准(最终结算金额 = 合同总金额-违约金额)。延期交付违约金应不超过本协议总金额的5% ;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提供反馈意见等)导致乙方最终提交延迟,则不在此列。

3.若未经甲方同意,“材料”中含有有害的或加密内容,则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若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违约金金额的,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乙方保证其制作完成的美术作品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如因本协议涉及的作品引发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将制作的作品交付给甲方后,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即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作品,但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项目费用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服务”成果及程序,包括乙方为甲方制作的美术作品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项目款项之日起全部转由甲方享有。乙方保证相关创作参与人员已与乙方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使甲方对以上工作成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甲方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资料享有全部的知识产权,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删改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3.乙方不得为履行本合作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泄露给第三方使用上述任何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工作成果。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间,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机密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后,受方必须:(1)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2)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机密信息;(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机密信息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序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

2.上述保密条款1,对以下信息不适用:(1)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2)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3)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3.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4. 本协议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受方应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机密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印件),并且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个自然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若一方对本协议构成重大违约,则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若违约方未能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30)个自然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的,则另一方有权通过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则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2.甲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上述方式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发生重组(合并、分拆、被收购等)导致乙方被甲方的竞争对手控股或者可以影响乙方高级管理层;如果乙方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清算;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3.乙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上述方式终止本合同:如果本次外包按甲方规定完成甲方拒不付费;如果甲方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清算;甲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

4.本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自合同终止日起,乙方应承担本协议二(2)年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十二条

其他1.本协议签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签章对附件进行修改即是对协议进行了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包装运输外包合同 篇2

买受人: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标的物生产、检验执行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要求: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要求及买受人使用要求。

第三条交货期:合同生效40日内,出卖人须将全部货物运抵买受人指定地:南京港指定仓库。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木箱包装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具有标志。适合长途空运、海运,防湿、防潮、防锈、耐粗暴搬运。包装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经买受人验收并签收,验收合格后,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负责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南京港指定仓库。。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出卖人汽车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合同附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验收。

第九条标的物验收:

1、到货验收:在设备到达标的物使用地:泰国,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

2、安装调试进料运行验收:设备在出卖人指导下安装调试结束,调试和运行验收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

3、运行期的验收:在设备投入运行正常一年内,由双方对设备运行以来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共同进行验收;

4、在到货、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三个阶段的验收期间,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参加验收,5个工作日内出卖人没有到达买受人设备使用地点参加验收,则视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自行验收,所有验收的结果,出卖人无条件认可。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现场指导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工作,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买受人负责安装。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凭买受人60%合同总额的汇票传真件,出卖人发货,货到南京港由双方进行初验收合格后,出卖人提供17%全额增值税发票,买受人支付汇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的30%,余款待产品使用壹年无质量问题付清。付款形式:汇票。

第十二条标的物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三条标的物技术协议:详见合同附件二、合同附件三、合同附件四。

第十四条出卖人提供的服务承诺: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出卖人承诺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履行供货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解除,若出卖人违约,自愿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执行生效后合同,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每推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在买受人重新指定的交货期内交付标的物;

3.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全部标的物,承担没有交付标的物价款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在买受人重新指定的交货期内交付标的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指标和买受人的使用要求,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或者承担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随机提供的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一。第十八条随机提供的资料: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日期:自起生效。合同共陆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叁份。

第二十条其它约定:

1、合同附件一、合同附件二、合同附件三、图纸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卖人不得转移生产厂址或转包其他单位生产,经买受人同意,其他单位生产或配套的设备、部件等发生质量问题全部由合同出卖人承担更换、维修、赔偿责任。

3、如因本合同标的物引起侵权行为,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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