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新建四层楼房合同【推荐两篇】》
合资新建四层楼房合同(精选2篇)
合资新建四层楼房合同 篇1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司
厦门卷*厂 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限公司
成立「华美卷烟有*公司」合资合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
目录
页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 4
第三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
第四条 合资经营范围 8
第五条 产品的销售 9
第六条 合营双方的责任 10
第七条 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 13
第八条 咨询服务 13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管理 14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 16
第十一条 技术转让 18
第十二条 商标 19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 20
第十四条 财务事宜 21
第十五条 合营期 23
第十六条 仲裁 26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27
第十八条 保密 28
第十九条 税务 28
第二十条 劳动管理 29
第二十一条 工会 30
第二十二条 各种规定 31
附件
附件一 技术转让合同
附件二 商标许可证合同
附件三 厦门方面投资项目
附件四 雷诺*公司投资项目
附件五 批准文件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
(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
(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六 技术协议
合资经营合同
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司(以下简称“雷诺*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
引言
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 称为华美卷烟有*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工厂规模为年生产量亿支卷烟,初期制丝的年生产能力为亿支(单班计算),卷,接,包的产量为亿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工厂的年生产能力可以扩大,但必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生产的牌子规格为毫米,软包装,如条件具备时,经董事会批准,合营公司也将生产毫米和硬包装产品.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为法人.根据这一地位,合营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合营公司人员的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令及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这些法律全面保护合营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厦门方面和雷诺*公司特此通过双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据下列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及成立合营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意义:
1.1.1 “合营公司”指华美卷烟有*公司,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公司成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1.2 “工厂”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经济特区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卷烟厂.
1.1.3 “共同牌”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开发的在工厂制造的除雷诺士牌号以外的牌子的卷烟,这些牌子的商标将以合营公司的名义注册.
1.1.4 “雷诺士牌”的意义为在该工厂生产的使用雷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商标牌子的卷烟.雷诺*公司将根据商标许可证合同提供予合营公司,该商标许可证合同之内容需经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公司签订.
1.1.5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 “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
1.1.7 “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
1.1.8 “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
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
1.1.10 “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1.11 “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
1.1.12 “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
合资新建四层楼房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为了在父母留存的老宅基地上建造自住的居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合资(其中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在三方老宅基地上新建四层楼房。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此合资建房协议。
一、甲方自愿提供其原有的位于____、___宅基地_侧即其原土地证上的宅基地,作为新建房的交通通道;并且在新房建成后,此地块连同新房所占的宅基地及新房前后的院落宅基地一起为三方共同所有,资源共享,权利和义务均等。甲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对其原宅基地主张权利。
二、甲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作为公用人行通道后,乙、丙双方至少在一个星期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动工兴建新房屋。且甲方原住房的第二层及以上空间三方允作为建房使用,对此空间无处分权,且不能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底层的正常使用。
三、本次建房资金估计约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由乙方和丙方各出资50%(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甲方由于资金有限不出资,但要在建房过程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房资金指房屋建造成本、道路和院落修建及房屋办理报建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资金管理方式为乙方、丙方按预算计划见货付款,并有权监督货物质量。)
四、房屋建成后,一楼由父母支配使用和居住;二、三、四楼由兄弟排行依次选择或协商选择楼层。一楼在父母均不再使用后,由出资建房方即乙方和丙方共同支配,甲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对该一楼房屋的房产主张权利。
五、房屋建成标准为毛坯房(大楼外部要装修,具体方案由乙方、丙方确定),日后如需装修,三方则对各自确定占用的房屋自己负责装修,该装修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六、各层的水、电分开使用,公用设施部分的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室内的设施各自承担费用。以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各自承担。
七、本次建房地基准备为六层,以后若要加建,要在三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建申请者负责承担。
八、为了保证家庭居住环境的完整性和舒适性,甲乙丙三方禁止私自将自住房屋出租或变卖,若遇特殊情况,要三方协商处理(以书面签名资料为准),三方中的另外方将优先获得略低于外部同等条件30%的受让、买入的权利;若未经协商私自处理的,处理结果无效,私自处理的一方将自愿放弃对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
九、协议达成后,以上条款对三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约定致使该房屋不能建成或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另两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见证方一:__________
见证方二: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