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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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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精选2篇)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于

2、广告发布媒介为:

3、单位广告规格为:共 次。

4、广告采用所投放产品广告的企业提供的样带或标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带内容。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若更改样带内容,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因该电视广告样带内容产生的所有法律、法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有权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6、广告的发布时间、时段及形式:

广告时段:发布周期内

发布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期

7、广告投放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 甲方以 为单价,共计投放期,合计投放金额元( 圆整);

2) 付款方式:

第二条:流程

1、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之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广告带)交付乙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广告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广告专业发票;

3、乙方在甲方广告发布周期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由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仅对本广告素材或内容负责,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甲方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款项。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2、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广告错播或漏播,乙方应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

正常广告播出飘移30分钟以上视为错播。若甲方的广告错播或漏播,乙方未进行及时的补播,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或漏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2、媒体因临时转播重大事件、新闻、特别活动等不可抗拒原因或执行电视台上级指令的宣传计划进行节目调整导致甲方广告播出时间飘移的,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视为正常播出,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如广告因上述因素且甲方提前收到书面通知不能播出,甲方可选择等值扣款或顺延播出。

3、如果甲方在广告发布周期内终止广告投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预付的广告订金不予退还;

4、广告监播以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为准。

5、甲方如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须在广告发布周期内及周期届满后15日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已正常播出,乙方应对甲方的异议及时处理。

6、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容、时段、时长、栏目,否则视为错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包括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和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合同期限,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时段不予保留。

2、如因甲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了法律纠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退还甲方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

3、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延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延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服务合同条款未尽事宜或条款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收款银行帐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第十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乙方在 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授权委托书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揽方:

签订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公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播出要求。

1.1 广告内容及证件:

1.2 播出频道和时间:

1.3 制作形式:

1.4 广告长度:

1.5 播出形式:

1.6 播出日期:

第二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 广告费

2.2 支付方法及时间:

2.3 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偿付违约金。

3.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偿付违约金。

3.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四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 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件,名称: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委 托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 揽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