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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公司章程(合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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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公司章程(精选19篇)

18.2026年公司章程 篇1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2026年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

注册地: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式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16.2026年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__个,分别是:

1、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2、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个月内缴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按照股东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八)按前款第__种方式分取红利;

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条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八)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执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

(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__种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__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

___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___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

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

___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___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减少本章条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载明的条款】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2026年公司章程 篇4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要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问,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于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口上、下班时问,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问,但每口总工作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问,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门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

四、丧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眦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周末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l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问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天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副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末批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处罚二天工资,一次类推。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IO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关于《员工守则》

一.《员工守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员工守则》的约束力

《员工守则》是依法制定的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对您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和要求,是您在公司从业的行为指南。《员工守则》将成为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的关系

《员工守则》是公司的制度规范,凝炼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您在遵守本《员工守则》的同时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违反《员工守则》应承担的责任您如果违反了《员工守则》,将按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反《员工守则》行为的报告责任

您有责任向直接上级或人事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公司要求接受报告的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并严禁任何报复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员工守则》的咨询途径

您对《员工守则》存在疑问,可以向直接上级、人事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五.道德规范

忠诚企业

公司是您体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您须忠诚于公司。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您从业的要求,您应“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爱岗敬业

热爱自己的岗位,在本职岗位工作中应“严、细、实、恒”。

六.遵章守纪

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是保障公司整体协调运行的必要条件,您须始终做到遵章守纪。遵守公德

公司服务于社会,您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社会公德、提高个人品德,倡导家庭美德。

七.行为规范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强制性的规章制度,您必须严格遵守,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您须:

1.遵守组织纪律,听从工作指挥和安排,并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指令、请示汇报。

2.遵守岗位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守其他工作纪律,杜绝一切不利于工作的言行。

温馨提示:您应时刻牢记工作纪律,克制违反工作纪律的言行。主动接受公司对您工作绩效的检查和考核。

工作秩序

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您须:

1.不进行任何扰乱工作秩序、妨碍他人工作的活动。

2.保护工作环境和公共设施,不进行任何破坏工作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活动。

温馨提示:您应按照合法程序反映合理诉求,八.员工关系

致力于维护彼此信任、平等沟通、团结协作、公平竞争的员工关系。每位员工都是团队中的一员,都应受到尊重。您应:

1.既要重视个人发展,更要注重团队绩效。

2.服从上级,关爱下级,同事间坦诚相待,相互尊重。

3.尊重和包容他人的个性,尊重他人隐私,彼此间予以充分的理解和信任。

4.公平参与竞争。

温馨提示:请务必杜绝一切有损于团队和谐的言行。

九.学习培训

公司倡导建立学习型组织,学习和接受培训是您的权利,更是您的责任。您应:

1.始终坚持学习,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2.结合工作需要,提高技能操作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或经营管理水平,并接受培训效果的检查和考核。

3.参加有特殊要求的培训时,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温馨提示:您在服务期内如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履行培训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

十.公司资源

公司资源包括财产(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金等)、人力、物资等。

按规定节约使用公司资源,有责任确保公司资源不被滥用、盗窃、浪费和用于谋取私利。您须:

1.保护公司财产,未经批准,不能将公司财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节约使用公司资源,节俭办好公司各项事务。

十一.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诚信地开展公司的业务活动。您须:

1.遵守业务法规:熟知并严格遵守与您岗位有关的国际、国内经营法律法规和惯例,使业务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遇重大、复杂法律问题您应遵循法律人员的书面意见。

2.履行业务职责:熟知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及其他活动。

十二.利益调节

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行为和活动一般不会受到公司干涉,但如果您的个人行为和活动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时,您须立即停止该行为或活动。您在进行以下行为或活动时要特别谨慎:

1.兼职: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形象的兼职。

2.投资:您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投资。

3.涉及亲属的业务:在处理业务时,如涉及到您的亲属,您应按规定回避或报告。

温馨提示:如果您与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的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益,您应该立即报告您的直接上级。千万不要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十三.廉洁自律

您要熟知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您须:

1.按规定接受廉洁自律教育,并从中获得认知和警示。

2.仔细阅读和认真理解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作为行为指导。

3.严格约束自己,避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有关廉洁自律的进一步信息,您可以查阅相关的法规制度,也可向直接上级或监察部门咨询。

温馨提示:请务必重视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除本公司规定金额以内的礼品外,您应该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

十四.工作礼仪

遵循基本的工作礼仪。您应:

举止得体

要礼貌、规范,体现公司员工的素质与风范。

温馨提示:当您出现在公共场所时,您的一举一动将代表公司的形象。

着装规范

您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当您出席会议、从事商务或外事活动时,应按要求着装。

温馨提示:不要穿戴与工作场合不相适宜的服饰。

十五.语言文明

要尽量使用普通话;使用文明语言,不讲粗话、脏话。

温馨提示:工作交流、接待来访、业务洽谈等,不能影响他人工作。

十六.安全、环境与健康统称为SHE

石英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您的丝毫麻痹大意,都有可能给您和他人带来伤害。

您必须掌握公司HSE管理规定和相关知识与技能,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并严格按照HSE规定和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环境。您应熟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工作中须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业务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和工作环境对您和他人健康造成的伤害。

温馨提示:请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规定,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HSE方面的要求对公司相关利益

十七.保密须知

您应自觉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和要求,避免违规使用知识产权和泄密的行为。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和服务商标、科研开发成果、商业秘密、技术数据,以及其他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您须致力于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您须:

1.遵守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保护您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

2.因履行职责或利用公司资源取得的发明创造、作品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都属公司所有,您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

3.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获取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4.您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温馨提示:不可利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谋取私利。注意不要非法使用属于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不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私自制作、复制、储存、保管、销毁商业秘密。

十八.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由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并按照一定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社会进行披露。您不得未经授权披露有关信息,影响公司利益和信誉。您须:

1.真实、准确、客观、及时、完整地记录公司生产、经营、试验及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得伪造、改动、隐藏、销毁相关信息。不得指使、胁迫他人伪造、修改相关信息。

2.不得将内部信息披露给他人,包括公司外部人员、家庭成员,以及不应该了解该方面信息的内部员工。

温馨提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十九.信息安全

合理、规范地使用公司的信息资源和系统,以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您须:

1.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认真学习计算机使用安全常识,接受信息安全培训,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和技能,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防止设备及其存储信息丢失、损坏。

温馨提示:不要利用公司网络或手机发送公司的保密信息或重要信息。不要利用网络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

附则

本《员工守则》由公司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修订。

温馨提示:您岗位的具体职责请向本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

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的区别

1、内容不同:

(1)员工手册主要是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同时又涵盖企业的各个方面,承载传播企业形象,企业文化功能。它是有效的管理工具,员工的行动指南。

(2)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2、功能作用不同:

(1)“员工手册”是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浓缩,是企业内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起到了展示企业形象、传播企业文化的作用。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3、编写原则(程序)不同:

(1)在编写员工手册的过程中,应遵守依法而行、权责平等、讲求实际、不断完善和公平、公正、公开五个原则。

① 依法而行:员工手册的制定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

② 权责平等:员工手册应充分体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平等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对等

③ 讲求实际:员工手册要有实际的内容,体现企业的个性特点

④ 不断完善:员工手册应该适时、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⑤ 公平、公正、公开:员工是企业的一员,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员参与,所以要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对好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

(2)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

①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②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7.2026年公司章程 篇5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14.2026年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xx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xx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12.2026年公司章程 篇7

公司规章制度是一家企业为了规范员工行为和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是企业为了确认员工接受和理解企业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一份文档。这份文件包含着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承诺和保证,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1.目的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的目的是为了使员工了解和认同公司所推行的基本制度,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效能。

2.适用范围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适用于所有入职公司的员工签署。

3.签署须知

3.1 所有员工须认真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

3.2 如果员工对公司制度的理解有疑问,应主动向企业领导和公司法务部门咨询。

3.3 员工签署后,视为认同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必将接受相应法律责任。

4.签署内容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应明确员工对以下内容的认知和承诺:

4.1 公司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包括安全生产、劳动诚信、保密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4.2 公司的`考勤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请假制度、节假日加班等方面的要求。

4.3 公司的奖惩制度,包括工龄奖、荣誉证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获得的惩罚。

4.4 公司内部沟通渠道和员工的工作职责,包括员工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业素养、优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意义

签署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对一个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5.1 增强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使员工能够清晰明确企业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从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2 帮助企业有效管理员工,维护良好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6.总结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签字确认表是企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它是企业管理和员工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员工要认真阅读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并且承诺遵守公司的要求,共同创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和稳定的发展。

5.2026年公司章程 篇8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场“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张扬个性,对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还章程自治以本来面目。尤其是公司关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视,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诉权的诉诸、股东资格的继承,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对自治理念的追求处处可见。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要依照章程行事,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资本因素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不同,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行使股东诉权,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2.2026年公司章程 篇9

第一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县国资委统一代表县政府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县国资委对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财务状况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授权范围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县国资委批准的公司章程。

第七条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国资委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县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制衡机制。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县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县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国资委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下同),由县国资委按法定程序委派或更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调配,或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对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自觉接受县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县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

(四)县国资委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政府项目投融资,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代表,是指县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产权代表的委派按照现行干部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等,具体由县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县国资委批准。

第七章公司的投资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办公用房、公共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必须报县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应按照《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按照《开化县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委与公司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明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进行公司绩效评价。

第八章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应单独设账核算。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和有关部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政府、供销等单位所属集体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8.2026年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6.2026年公司章程 篇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___________(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约定,不超过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______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2026年公司章程 篇12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x、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x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9.2026年公司章程 篇13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17.2026年公司章程 篇14

1、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开展业务之用。公司所属电话一律不得拨打任何信息收费电话及私挂长途电话。

2、公司所属电话除企划部网页制作、更新及总经理特批的部门外,一律不得上网。

3、员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4、拨打外线接通声响四次对方无人接听时,应挂机重新拨叫。

5、公司员工接听外线电话必须使用公司标准用语:您好,设计大师楼。

6、前台文秘接听外线电话应说,您好,设计大师楼,当对方告知分机电话时,应说:请稍等!如分机占线,应说:电话占线,请稍后再打或说:分机占线,请您记一下分机号稍后再打!其他内容视情况回答,总的要求语音甜美,用语礼貌、规范、简洁。

7、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应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说明经同意后方可拨打。

8、公司总部电话及分公司、分部,公司帐户电话话费由行政部在每月10~20日交纳。部分市场扣除的'话机话费由各分公司、分部负责交纳。

9、分公司、分部负责交纳的话费清单于每月20日前上报行政部。

10、各部门直拨电话出现信息费,本部门领导负责追查责任人。责任不清的由部门集体承担此项费用。

11、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一般或严重过失单一张。

12、违反规定第一条拨打任何收费信息电话及私挂长途电话的,给予严重过失单一张,并承担全部费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公职处理。

3.2026年公司章程 篇15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026年公司章程 篇16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2、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含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七、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八、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2、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十、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十三、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2026年公司章程 篇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______名,副理事长______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国内合资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___________(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约定,不超过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______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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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类型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________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2026年公司章程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11.2026年公司章程 篇19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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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月日

股东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