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汇编21篇》
煤矿管理制度(精选21篇)
14.煤矿管理制度 篇1
1.司机必须专职、专责。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主扇的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准上岗操作。
3.司机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开机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1)检查固定部分,各处螺丝对轮是否对正,是否紧固可靠。
(2)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是否有足够的润滑油。
(3)起动器不带电试验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在停止位置。
(4)查看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指示是否正确。
(5)盘车1——2转,灵活无阻。
5.操作:
(1)操作风机时在电网允许条件下,直接启动。
(2)打开风门,合上高压开关,合起动刀闸,推动启动手柄。
(3)查看电流表,负压表指示是否正确
(4)经常查看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电源电压与电动机额定电压相差不得超过±5%。
(5)检查各部轴承温度是否正确。
(6)随时检查和倾听转动部分,声音有无异常变化,发现异状应及时向调度室或科值班人员汇报。
(7)停机后注意事项
①停机立即打开防爆盖,自然通风。
②事故停机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调度室和机动科值班室人员汇报,组织人员立即处理。
③如调度室通知需要反风,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风流方向,首先停风机,用压块将防暴盖压住,合反风高压开关,合启动刀闸开关,启动风机使风机反转。
6.扇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停风汇报调度室
(1)各主要转动部件有故障性异响或意外震荡。
(2)电机扫膛,冒烟着火,滑环打火。
(3)轴承温度急剧上升,已超限不下降。
(4)进风闸门掉落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5)其他紧急事故故障。
7.风机操作顺序:
正常操作:(备用风机)
起动前检查——关闭在用风机闸门——打开备用风机闸门———盘车1—2圈——合3#高压开关柜(隔离开关及断路器)——合起动柜刀闸——合低压对应电源开关——合起动手柄——检查指示灯,电流表是否正常
8.反风操作2#机(专用风机)
停2#风机——压紧防爆盖——打1#启动柜转换开关(反转)——起系统启动健——检查风机及各种仪表
1#机(备用)
停1#风机——压紧防爆盖——停3#高压开关——合2#高压开关——合启动柜启动手柄。
9.注意事项
(1)合专用线高压开关时,低压控制电源必须对应合上。
(2)合八分矿高压开关柜时,低压控制电源必须对应合上。
(3)2#高压开关严禁与3#高压开关同时合。
10.按规定认真填写和保管好各种记录。
11.认真搞好机房内外的环境卫生,工具、备用品摆放整齐。
3.煤矿管理制度 篇2
采矿主任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采矿相关日常管理;参加省部级及以下资源储量备案评审工作;
2、负责下属企业的.生产采矿生产的计划技术指导、实施监督与检查工作;
3、子公司转阶段报告评审工作,探转采矿权申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
4、进行生产技术培训、技术研讨与参观访问学习等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采矿工程、地质勘查、选矿等相关专业;
2、熟悉矿山开采、管理流程;侧重于井下、地下开采;
3、熟悉国家行业标准;熟悉采矿专业技术方法;在采矿方面有较高的造诣;
4、能够熟练掌握常用办公软件、Mapgis和Autocad、3Dmine等专业软件。
13.煤矿管理制度 篇3
一、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员工的岗位调动、劳动力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情况,综合平衡统一调配,任何基层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调配。
二、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矿当年生产、经营目标,核岗定员,编制矿各工种用工计划,确定各岗位工种用人数量,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核岗定员后,各单位、部门未经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和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员上岗,一经查出,立即停止上岗,由此而产生的工伤或其它责任,一律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劳动报酬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支付。:
四、各生产单位严格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工种安排上岗,若生产需要,确需变更工种时,必须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种变更手续,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变动岗位工种。
五、员工上岗后,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工种,用人单位应报综合管理部门,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处理,若需补员时,按员工录用规定迅速补充劳动力。
六、员工负伤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报综合管理部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11.煤矿管理制度 篇4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治理组织机构
一、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通风工程师、地质测量工程师及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技术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工程师
成员:生产调度主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科长通风班长、防尘抽放班长监测班长三、通风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通风科:科长、通风技术管理人员5人。
通风科:科长1人、通风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测风员1人、通风调度4人、班长3人、瓦斯员15人、放炮员5人、火工品管理员2人、押运员2人、自救器仪器收发员2人、仪器维修2人、巡检管理员2人。
防尘抽放班:班长1人、瓦斯泵站观察工3人、密闭工3人、抽放观察工3人、测尘员1人、打钻工6人。
监测班:班长1人、井下维护工2人、地面检修工1人、机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参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年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足额、专用。
4、督促、检查矿级领导层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5、决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建设。
6、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机构。
二、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每月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审批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45、审查、审批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求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处理。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确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煤矿管理制度 篇5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库管科对入库材料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科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授权批准。
第三条财务科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出库不销账的情形。
第四条库管科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重视现场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五条财务科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存货的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并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存货的清查盘点原材料清查,由财务科和库管科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存货进行轮流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仓库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点必须形成《存货盘点表》,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由企业科、财务科、生产科、质检科共同盘点。财务科负责编制《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盘点数量要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对差异率大于20%或绝对额超6000吨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及产成品的实存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及产成品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超储积压的物资,应查明原因。
(三)编制的《存货盘点表》和《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要正确反映各种材料及产成品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第九条盘库结束后,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报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煤矿管理制度 篇6
(一)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总工程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煤矿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煤矿应急预案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全矿井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修订后,经矿长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评审一次。
(六)预案培训。针对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对各专业应急人员、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应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危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在学习和考试后,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演习。应急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七)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8.煤矿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2.煤矿管理制度 篇8
1、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16.煤矿管理制度 篇9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20.煤矿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19、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18.煤矿管理制度 篇11
矿班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能够:
1. 提升生产效率:通过规范作业流程,减少无效劳动和错误,提高矿产开采的效率。
2. 确保安全: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3. 维护设备:良好的设备管理可以延长设备寿命,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停工时间。
4. 增强团队协作: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增强班组凝聚力,提升整体执行力。
5. 促进个人成长:通过培训和绩效考核,提升员工技能,激发其潜能。
19.煤矿管理制度 篇12
本露天矿边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矿山开采过程中的边坡管理,确保作业安全,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内容概述:
1. 边坡设计与审批:制定科学合理的边坡设计,确保其稳定性,并经专业部门审批。
2. 施工监控:施工过程中持续监测边坡变化,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边坡安全检查,评估潜在风险。
4.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边坡滑坡等紧急事件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边坡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6. 维护与修复:定期维护边坡设施,及时修复受损部分。
7. 记录与报告:记录边坡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定期提交报告。
7.煤矿管理制度 篇13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煤矿管理制度 篇14
1、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由科护士长配合,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完成门诊、住院病人的诊疗、科研、教学任务。
2、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科主任每周查房一次。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二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住院医师三年内实行24小时负责制。
3、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不断更新知识,开展新业务。
4、坚持危重病人、死亡病案的讨论制度,提高医疗质量
5、护士长负责病房的管理,达到整洁、卫生规范化,为病人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治疗环境。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对特殊感染病人,应设专门病房,严密隔离,积极抢救,努力提高治愈率。
7、严格遵守纪律,相互理解,加强团结,遵守医德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5.煤矿管理制度 篇15
1、注氮前技术及维修人员对制氮站及注氮管道进行全面的检查。
2、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氮地点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
3、注氮地点经救护队人员检查无异常情况后通知井口制氮站开始注氮,防止采空区发火。
4、注氮过程中必须由矿救护队两名以上人员携带呼吸器进行监测。
5、注氮过程中发现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现象应立即电话通知制氮站停止注氮,同时及时堵塞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点。
6、每次注氮时间不低于30小时,可根据火区空间延长注氮时间。
7、注氮期间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氮记录。
21.煤矿管理制度 篇16
1. 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手册,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2. 生产运营:建立科学的开采计划,优化生产流程,定期评估生产效率,调整改进策略。
3. 环保措施:安装降尘设施,采取绿化措施,定期监测噪音和水质,确保排放达标。
4. 设备管理:设定设备维护周期,定期保养,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减少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
5. 员工培训:定期举办技能培训和安全讲座,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6. 应急预案: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以实现露天采石场的.高效、安全和环保运营。通过不断优化和调整,我们将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2.煤矿管理制度 篇17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
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xx~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xx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xx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xx—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5.煤矿管理制度 篇18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煤矿管理制度 篇19
1、煤矿每月末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矿长、副矿长、技术员、大班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逐项进行分类,顶板隐患有多少条,主要出现和发生的地点在那些范围,其它隐患的件数以及常发生的地点。
3、全体人员根据隐患治理的效果,总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隐患治理中应采取那些方法进行改进,保证隐患治理快速、经济、符合标准。
4、组织形式以方案领导小组为核心,其它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5、统计分析记录人员以小组副组长为主,记录应全面,首先设计符合实际的表格,应分门别类、条款清楚。
6、季度统计分析会议应参照各月相关统计进行分析、评比,通过量化考核,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实行奖励,工作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班组给予处罚。
7、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8、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科学有力的数计保障。
9、年度统计分析除上诉相关人员参与外,应有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权。
10、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帐,全部集中交归档案室进行集中管理。
9.煤矿管理制度 篇20
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事件分类、响应流程、责任人分配等,并定期更新。
2. 设立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应急行动。
3. 建立多渠道预警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潜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定期组织全员参与的应急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5. 实行事后评估机制,对每次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找出不足,持续改进预案。
6.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在危机时刻各部门能够协同作战,共同应对。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应急预管理制度,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17.煤矿管理制度 篇21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