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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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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通用14篇)

合作社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狐貉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饶河县西丰镇联合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凡从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任:安家明

社员:

刘文军孙举成

产业项目:狐貉养殖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

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狐貉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狐貉养殖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西丰镇莲花养鸭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任:陈国秀

社员:

白春福

产业项目:养鸭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鸭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五统一即:

统一购进鸭刍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合作社制度 篇2

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贵州贵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股东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对公司当下经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审批。

(二)监督基地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基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召开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三)有权聘用、降职及罢免公司正式成员、临聘人员和雇佣工人,人事纷争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股东及基地管理员进行会议讨论通过,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条 公司基地管理员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并筛选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工人开展基地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树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卫生清理、采后运输等。

(二)定期维护基地设施,保证基地各设备正常运行。

(三)采购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产配套设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费记录。采购用品型号可咨询公司其他成员,采购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

(四)基地的取货与送货。包括快递的收寄、生产资料的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快递公司、货拉拉、附近村民及技术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基地招待环节。针对来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领导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倒水、安排座椅、调制果汁、引领至采摘区、生火、麻将桌准备等。招待环节可与董事长、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及雇佣工人协同配合,做到热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与支出记录。包括采果期间的收账与记账工作,基地生产材料的购买支出记录、基地成员共有物品的购买支出记录,定期整理汇报基地收支情况。该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

(五)鲜果称重与记录。采摘期间对采摘后的果品及时称重记录,称重前做好去皮,准确记录每位采果员采摘数量,做好工时统计。遇特殊情况,可委托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六)鲜果入库与冻果装箱。采果期间,将当日分级后的鲜果放入冷库冰冻,并于次日将冻果取出装箱,每箱10kg,箱体做好果品等级标记后及时放入冷库贮藏。

(七)基地卫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卫生,可与雇佣工人协同处理。

第三条 公司技术人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公司董 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鲜及深加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定植技术、修剪技术、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覆膜技术、保鲜技术、酒水饮料加工技术等,相关技术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会团体泄露本公司核心技术内容。

(二)公司技术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全体成员大会,汇报基地发展现状及各自研究进展情况。工作中不得隐瞒基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勇于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需向公司董事长说明。

(三)公司技术人员每日需巡园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现状。包括果实成熟度情况、果树生长状况、杂草危害情况、果树水肥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将巡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地管理员。

(四)制定果树物候期调查年历、水肥管理年历和病虫害防治年历等,明确基地各时期开展工作内容。

(五)考察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树种植基地,学习其丰富的种植经验,熟化公司基地种植技术,优化公司种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条 果品采摘。根据果园果实成熟度和果实成熟数量,由基地管 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当天走完全部果园,采摘中根 据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筛,将烂果单独挑出至专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务必清洗双手,做好杀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鲜果盛放于 鲜果篮中,鲜果篮置于纸箱或背篓中,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 第二条 果品分级。根据当天采果人数,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 选果,每名选果工对应两到三名采果工人。选果工每隔一小时去果园 收集采好的鲜果和烂果,区分不同采果员的果品盛放篮,由基地管理 员或公司技术人员称重。随后将初筛后的鲜果进行细筛,根据基地需 求分为A、B至少两个等级,A果为果实饱满、质地较硬、色泽鲜艳的

果实,B果为果实破损或塌陷、质地脚软、过熟、色泽较深的果实。 分级后的鲜果可先于室温环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时,以供游客参观和购 买,随后放入冷库保存。果品分级环节需当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实遗 留过夜。如下班前无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协助选果。 第三条 果品入库。当天选好的鲜果需于晚上八点前由基地管理员集中放入冷库保存,冷库温度应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间。如冷库无法制冷,需及时排查故障,争取当天做好维修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次日维修时,可将冷库内冻果搬至冷藏室中,调节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维修冷库,将冻果及时搬入冷库。 第四条 冻果装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员和选果员将冻果取出,放入冻果专用塑料袋中,称重10kg后置于纸箱中,用胶带封条,密封保存至冷库中。

第三章 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 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负责。执行过程中,各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给制度起草者。

第二条 制度的签发后,应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单独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培训的内容为与各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的制度管理。

第三条 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公司董事长、股东、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公司董事长、股东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五条 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职员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合作社制度 篇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经济管理。

2、组织本社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3、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4、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度,调动本社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6、组织本社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岗位制度

1、服从本社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大会成员和理事会长汇报工作。

2、积极工作以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3、对外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4、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5、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6、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员岗位职责制度

1、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会计法》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2、定期与合作社出纳对账,结账并进行库盘,做好总账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表。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队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应财务上的问题。

4、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账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5、根据合作舍财务公开要求,没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6、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7、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8、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2、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3、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做到记账及时,每月结账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理事长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4、坚持制度,严把原始单据审批关,做到没有依据印章不全,数量金额不服未经批准、白条自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拒绝入账,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5、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坚持拒绝隐私存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由出纳员自负,因借公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人员,做到办事、公事结账清单,前帐不清后账拒付。

6、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领导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7、搞好营销统计,记账合同管理工作。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会大员和社会代表大会产生,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视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2、民主理财小组,社合作社理财小组专用章一枚,有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4、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薄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帐、票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5、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6、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工作,和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收集改进财务管理意见。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管理,其他人员经手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实现存款分别核算,库存现金限制在1000元内。

三、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杜绝隐私借用公款,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理事会入账结算。

四、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一下的'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较大数额开支由合作社领导讨论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须报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需确定一名领导交叉审批。

五、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原始的凭证和清楚地手续,需要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不完备的社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六、出纳员与理事会每月结账一次,结账时现金存款结报单,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有关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薄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进行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专柜专档,由现任出纳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合作社制度 篇4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生产效率:规范化的管理能确保农机设备高效运转,减少故障停机时间。

2、保障安全: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可以预防农机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降低成本:合理使用和维护农机,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4、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服务能力和满意度。

5、促进公平:公正的设备分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所有成员的权益。

合作社制度 篇5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四群”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五行动”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建设工作,平达乡20xx年初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中就确立了相应的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一年来,我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做出应有贡献,现将我乡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xx年底,全乡共发展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烤烟专业合作社9家,姬松茸专业合作社3家,山葵专业合作社2家,核桃专业合作社1家,养猪专业合作社1家,石斛专业合作社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2家,茶叶专业合作社1家,社员总数达4858人。

20xx年初,按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我乡将“龙陵县利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全乡示范社,将“龙陵县宏盛山葵种植专业合作”和“龙陵县金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快进社,将“龙陵县康农石斛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晨光核桃专业合作社”“龙陵县天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河尾烤烟专业合作社”和“龙陵县安庆烤烟专业合作社”确立为进步社,同时促使不同层次的专业合作社在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产品创建,盈余分配,档案资料完善,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1、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我乡各村区域不同,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及主导产业等不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我乡各村都能较好地依托当地自然资源,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进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乡注册登记的20个专业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而创办的,围绕主导产业创办的烤烟,姬松茸、山葵,核桃、茶叶、石斛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业创办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服务创办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牵头引导,不搞强迫命令,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民办,民营、民受益,保持农民特色。我乡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帮助合作社做好筹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发展社团等,不搞强迫命令,让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3、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引导,在各村(社区)、各合作社广泛开展创建示范典型宣传工作,营造争示范、争进位,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作。合作社登记成立后,我们帮助和指导合作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较好的执行、引导合作社合法经营,不断规范合作社运作;

二是积极扶持合作社发展,使他们得到较好的发展;三是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带领合作社负责人到龙陵培训一次,乡引导组织培训三次;四是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等,引导19个专业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叶示范专业合作社学习。

5、明确责任目标,重点打造1个示范社、2个快进社和5个进步社,做到:

a、有规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墙;

b、年度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c、销售额、社员利润明显增长,二次返利到位;

d、财会系统健全规范,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要求报送报表;

e、产品质量提升或有计划地开发新产品;

f、带动农户面明显扩大。

三、存在问题

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收入增收,而且对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产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了全乡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养殖服务业等方方面面,同时,一些承担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带动项目拉动,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可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互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乡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

二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信贷支持;

三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的合作社。

2、设立登记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其一,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不具备开业资格;

其二章程不规范,不按章程规范开展业务;

其三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有的基本就没有注册资金

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规定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大都难以落实到位,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的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有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没无实的“空壳”完全违背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4、运作机制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只为个人谋私利,不为大家谋利益,谋发展,和合作社发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专业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不到位,已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阻碍。

四、今后发展对策

1、重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管理;

2、加大指导力度,规范合作社运行;

3、出台相关合作社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4、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引导更多的人才进入合作社管理层;

合作社制度 篇6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制度 篇7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合作社制度 篇8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xx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合作社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等11人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辽宁省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种植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所需化肥、农膜;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

(三)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新成员所有的份额。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及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及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入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遇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视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据本章程规定推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京剧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 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上产,履行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他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为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分摊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盈亏,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在会上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章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坏的。

本社对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做出形影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视提出的年度业务报表;

(九)决定重要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会会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没十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水立海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三) 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器械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视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职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形式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意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 、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同志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人执行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们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定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3月3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视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的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但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分配英语的xx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好人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或者执行监事的要求,本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其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备的组织继承。

第四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处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清理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务,代表本社参与讨论、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合作社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式方式发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公示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

合作社制度 篇10

我自愿加入 养殖合作社,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守法经营;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从合作社管理; 实行科学养殖,保证不使用、不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保证按规定做好动物防疫、疫情监测,保证疫情稳定; 保证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员签字表

合作社社员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3、选举、为本社理事。 4、选举、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合作社制度 篇11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合作社制度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制度 篇13

第一条、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 名,理事 名。理事会社员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理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缺理事会成员需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或解聘须报请监事会批准执行;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 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长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六条、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理事会社员必须经常深入社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理事会要虚心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

接受社员及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要职责: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合作社制度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第三条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xx年xx月xx日审议通过,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