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汇编两篇)》
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精选2篇)
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篇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居民购房契税补贴
1.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鹤壁籍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契税补贴继续执行市房产管理中心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房综〔20xx〕92号),时间延长至20xx年9月17日。
2.鹤壁籍农村居民在城区购房后,依法享有城区居民在就学、就医、保障性住房、低保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3.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鼓励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长期稳定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零散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扩大住房消费。
4.多渠道筹措和增加资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结合,采取“公转商”等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扩大公积金规模,确保购房人正常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两个“货币化”
5.棚改安置“货币化”。积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xx〕4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xx〕22号),今后棚户区、城中村及其他拆迁改造项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可直接采取货币安置或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改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6.公租房保障“货币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建设公租房项目,无法实物保障的新增公租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或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解决。
四、落实县区主体责任
7.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摸清辖区内存量土地、房地产在建规模和商品房库存量等情况,分类梳理研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问题楼盘台账,采取一企一策、一盘一策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帮助项目融资、解决拆迁和配地遗留问题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
五、加快完善城市中心城区基础配套设施
8.各县区特别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区域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周边学校、医院、文体、商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提高小区服务的便利性、宜居性。相关部门要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农业转移人口收入和消费特点的贷款品种,根据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农行鹤壁分行要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全力推进“农民安家贷”业务,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支付能力。
10.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实行优惠利率,降低开发成本。对有市场、有前景、有信誉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政府、开发企业、银行、承建商合作协调机制,一企一策进行研究,通过主办银行制度、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资产并购重组等手段,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行为,市银监局要依法进行处理。
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篇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xx〕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xx〕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财政补贴,消化存量商品住房
(一)补贴范围。凡是在商丘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财政给予购房补贴。本次补贴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进城购房的农民;第二类是除进城购房农民以外的所有购房对象。
(二)补贴标准。市中心城区首期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购房补贴,用完即止,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安排下批资金。其中:市财政筹措1亿元,梁园区、睢阳区各负责筹措0.35亿元,示范区负责筹措0.3亿元;先使用区筹资金,市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补贴对象可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合适房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项目四证齐全(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不限,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为限(含),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进城农民购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三)补贴程序。此次补贴购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备案,各级房管、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补贴对象购买房屋或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并缴纳契税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会同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补贴申请予以审核。经联审合格的,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市、区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序发放。
(四)房价管控。为防止补贴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行为,采取房源信息备案公示公告措施。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本企业房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20xx年7至12月份房屋销售均价,同时做出对政府购房补贴售房不高于该均价的承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在《商丘日报》公布房源信息,供群众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
(一)确保享受同城待遇。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二)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充分发挥市、县(区)就业培训基地机构的作用,依托农民工培训“阳光计划”、“雨露计划”,加大对进城农民的就业引导、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相关培训费用按规定予以免除;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三)维护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农民可选择继续享受原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有关政策,或自愿选择享受城市非农业户口有关政策。进城购房落户农民以落户所在地管理为主,原户籍所在地协助管理。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潜在购房群众缴存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补贴对象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贴对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不在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有稳定收入的各类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加大对补贴对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丰富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件形式,积极实行优惠利率,合理降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符合条件补贴对象的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不超过10%,首付比例可不低于20%。紧跟国家政策,建立完善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试行期至20xx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