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29篇》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1
全国人大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__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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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2
1、 √ 2、 √ 3、× 4、 √ 5、× 6、√ 7、√ 8、√ 9、× 10、×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3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考试题 4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正确的括号内打“√”,在错误的括号内打“×”)
(对)1、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
(对)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
(对)3、“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错)4、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检修。
(对)5、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两方面。
(错)6、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的因素”
(对)7、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辫而又不将其放入工作帽内的行为属于违章行为。
(错)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安全防护装置对操作带来不方便,可以不用或者拆除。
(对)9、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现场和设备上要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特危必有联锁”
(错)10、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处工作时,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就可以了,其他人的事不要去管。
(错)11、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中黄色引人注目,主要用于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标志。
(对)13、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为高压电,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为低压,对地电压低于40伏,则为安全电压。我国通常采用36伏、24伏和12伏为安全电压。
(错)14、电闸箱内可以放置水杯、手套等其它杂物。
(对)15、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对)1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进行操作。
(对)17、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对)18、搬动风扇、照明灯和移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错)19、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可以进入作业场所。
(错)20、可以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飞出物体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检查、清扫设备。
(对)21、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
(错)22、需要移动照明灯、电焊机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移动。
(错)23、在车间内用天车吊运物体时,可以从人员的头顶通过。
(对)24、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使用。
(对)25、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阻塞。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无视规章制度,明知故犯的行为,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
(5)“机构带病运转”,“使用安全装置失灵”,往往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因素)。
(6)生产经营单位的厂规厂纪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10%)时,就能使人不省人事、呼吸停止甚至死亡。
(8)检修设备时,应该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牌,以提醒人们注意。
三、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的电压是:(A)
A、36V
B、220V
2、离心机或悬辊机在运转中,操作者应站在钢模的:(A)
A、两端
B、两侧
3、5吨天车可以起吊多重物体:(B)
A、6吨
B、4吨
4、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A)
A、有电
B、无电
C、可能有电
D、也可能无电
5、风力大于几级,龙门吊车停止使用。(A)
A、6级
B、8级
6、钢丝蝇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A)
A、换新
B、继续使用
7、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是:(A)
A、10米
B、5米
8、我国交流电的频率是(A)
A、50HZ
B、36HZ
C、220HZ
9、下列情形中属于工伤范围的是(D)
A、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
B、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C、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
D、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0、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均属于(B)
A、违反劳动纪律、
B、违章操作、
C、违反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5分)
1、《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请简述职工安全生产的五项义务?
答: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2、请简述安全工作中的“安全三原则”具体内容?
答:
(1)整顿整理工作地点,有一个整洁的作业环境;
(2)经常维护保养设备;
(3)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五、简述题:(10分)
1、简要叙述一下你所在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与你相关岗位安全配合的注意事项?(请根据自己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简述)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5
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章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每一次改都是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安全生产是对企业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每一个不安全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每一个不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家庭的血泪史。
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先伤害到自己。安全无小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让事故远离我们,将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才能蒸蒸日上,自己的“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6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安全生产法》,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7
安全是我们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安全,就无从谈起生产。安全是广大职工的最大福利,只有确保了安全生产,我们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切切实实、真真正正的对其自身生活产生较为积极的意义。
我本人作为一名煤矿安全培训人员,在进行安全培训过程中,�
一、作为一名煤矿生产安全培训教师,要有崇高的敬业精神。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煤矿工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工人素质比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同时,工人对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工作以后来学习本身就是一种煎熬,所以对培训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而我们作为一名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应该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不管是面对一教室学员,还是面对一名学员,我们都要认真履行我们的职责。对于那些上课放个片、提前下课、糊弄糊弄学生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干,你糊弄学员,使学生没有真正学到东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恶化,生产无法保障,自己的饭碗也保不住的。所以,作为一名煤矿安全培训教师,为了职工安全,为了矿井正常生产,为了效益的提高,认真讲好每一节课,才是我们真正要做到的。
二、作为一名煤矿生产安全培训教师,要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自己有一桶水,才能给别人一碗水。作为煤矿安全培训教师,要不断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的知识,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知识。只有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了,你讲的东西才能被学生听懂,才能真正用到煤矿安全生产中去。
三、作为一名煤矿生产安全培训教师,要跟工人多交流多沟通。
教师要跟一线工人多交流多沟通,多了解工人们的工作、生活;多了解工人们的兴趣、爱好。只有和工人多交流多沟通,才能真正明白工人们想听什么,喜欢听什么。才能了解哪些知识是工人们迫切需要学习的。只有和工人多交流多沟通,讲课内容才能真正讲到工人们的心窝里,工人们才愿意听,才喜欢听。只有多和工人交流沟通,才能讲好你的每一堂课,才能使工人真正学到知识。
四、作为一名煤矿生产安全培训教师,要努力出新出奇。
在职工培训这一块,要做到出新出奇,努力培养职工的学习性趣,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基础知识,真正做到以学习理论知识为主,并兼顾到其它学习方式的开展。突出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努力做到富有艺术性,切切实实的起到能够引导职工的向善意识,提高职工素质,鼓舞士气、振奋人心,协助队长、书记塑造职工的安全责任心,工作进取心。
五、作为一名煤矿生产安全培训教师,要教育职工立足本职,安全生产。
立足本职,一般职工的理解是,做好本岗位的生产工作,其它一概不问。秉承李斯的“老鼠哲学”,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可对于我们从事特殊行业的煤矿工人而言。立足本职不只是做好生产工作而已。首先,还要时刻不忘自身所处的工作环境对人身的危害性,内心牢固树立一种危险意识,并时刻晓得自己是一煤矿工人,在对安全的态度上,不但要按章作业,努力抵制三违,自我保安,而且还要做到互保联保,在考虑到自身的安全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他人的安全。这是优秀员工的底线,也是做人的美德。另外还要有一种团队意识,或者说集体意识。对于在井下工作的职工而言,因为所受教育和家庭背景的不同,个人素质上难免参差不齐,出现某个人怀着刻毒的心理损坏机械设备或电气元件,作为该集体一员的。任何人从立足本职出发都有义务制止其行为。立足本职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责任心,一种做工作的其码的职业道德规范。
任何先进的企业,不在于机械或生产工艺的先进,而在于人的思想的先进,也就是说一个优秀的企业的存在,首先要为之存在一批优秀的员工。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尊重人的先进的意识和思想为本。只要我们每位职工,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生产第三的思想,遵规循章,抵制三违,迎难而上,奋力拼搏,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就可以促进我们自身的本质安全,甚至我们煤矿的本质安全。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8
一、加强职工安全思想认识的`重要性
人只有有了安全意识,才会有安全行为;有了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对生产企业来说,最根本的就是应当抓好提高安全意识主要环节,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真正把“安全为天”的思想牢记在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体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重要性。晋源春公司每周定时组织班队长以上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次会议坚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车间班组通过召开班前班后会、每周一题练习、学习事故案例等形式切实加强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创建和谐、团结、稳定的工作氛围
和谐的企业氛围是指整个企业内部团结、融洽,员工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上下级真诚相待。和谐的工作氛围如同润滑剂,能大大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大家团结一心,向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努力,只有工作舒心,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在实际工作中,班组长经常及时向主管副经理反馈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然后公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帮助,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顾虑,安心投入到工作中,以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不是静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环境等都在改变,前人的经验已不适合新发展的要求,人类对安全的认知无止境,对安全操作规程要发展完善。通过制定考核制度和加强安全宣传,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让员工从被动变主动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通过安全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从目前全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80%的事故发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训不到位这一条。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应知、应会、应做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对于晋源春公司来说,火灾防范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定期对职工进行生产操作要领和安全防范能力培训。截止现在,我们已进行了两次消防应急演练,极大提高了全体人员的紧急应对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晋源春公司的原材料都是易燃物品,机器设备几个月连续运转,针对这种情况,晋源春公司每周安排专人对厂区管材、原料、设备等重要部分检查两次,每天值班人员再排查一遍,发现隐患和故障及时进行处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总之,国家颁布新的《安全生产法》,意义重大,亮点颇多,学习其重点内容,关键是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按照总公司的整体部署,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9
通过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我重新认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交通行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来说安全是不能缺少的大环节。新安全法中确立了新的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牢记安全不是一句时髦的空话,也不是嘴上的功夫。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遵守安全生产法体现在我们收费人员每一个细微之处。从交接班起,必须穿上红色的反光背心,走安全线路;不从拦杆机下经过,不在车道上逗留。佩载好口罩和手套,检查车辆戴好面罩。对设备设施的进行班前检查,用电用气按规程等,这些都是每天的必做工作。隐患就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一但有违规操作或不小心失误时,它就会窜出来侵吞我们的健康、财产,甚至生命。所以不管何时何地都做到:一小时就要安全六十分。安全是抵御隐患的杀器,安全如同我们的影子要形影不离,安全是我们的朋友一路同行,它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们更加清晰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的警钟长鸣,我们的工作安全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并且安全要全员参与,只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讲安全,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努力化解安全风险,那么就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章附则 10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1
新安法在修改过程中,及时吸收了安全生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并�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法规定。广泛宣传新安法,特别是要将新安法的新在哪里,对各级委、各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安生产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有何变化,层层进行大力宣传,提高新安法规定的普及率,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全面、持续宣传,实现知法、促进守法、增进维法,为依法治安、依法强安打好基础。
二、坚持导向作用,强化执法推动。确保新安法落地见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的同时,要一手抓管理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按新安法的规定,从速从严查处。要“两手抓、两手硬”,及时曝光报道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行入轨。
三、积极探索创新,勇于担当作为。对新安法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牢记职责使命,积极沟通汇报,加强调查研究;对安生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要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创新,敢于担当作为,积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现代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2
近期,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令人警醒、深受触动,对于教育引导广大员干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第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只有安全的发展才能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安全既是第一成本、又是第一效益”“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管理理念。作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把好安全质量关,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更是必然要求。通过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守好安全生产底线,关键在于抓好落实。首先,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压实责任链条,严肃责任追究。其次,要举一反三整改落实,纵深推进重大风险“回头看”,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强化闭环管理,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坚决防止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演变为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始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三,要强化制度落实,以高压态势让安全生产措施切实严起来,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刚性,让安全生产制度真严格。
二是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超前意识”,要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价值观的首要位置,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企业要形成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中最不可或缺的,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健全的文化氛围有利于维护运行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宏观意识形态和企业全体职工安全行为方式的形成。安全文化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炼的过程,如何使企业安全文化彰显出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导、凝聚、辐射、规范功能,还必须依靠建工作引领、指导和组织保证机制,还必须充分借助建的文化建设平台。认清当前状况,克服困难,努力使“安全文化”落地生根,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开展安全专业知识培训进项目活动,强化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利用课等形式,加强职工经常性、规范性安全教育。同时,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合力,树立“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理念。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3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这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立的一件喜事。为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标准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供应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供应了法律支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位置到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和执法力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进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许多亮点和新意。作为一个汽车运输企业,结合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演练。
1、公司依据地方政府安监、消防部门的要求,编制完善了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备案处理,以应对突发大事时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适应快速响应、削减损失。
2、公司安生部组织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年度不少于2次的员工消防灭火、紧急疏散演习演练。开展仓库火灾、车辆自燃、人员触电受伤、场内叉车事故、货架坍塌等意外损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有条件地报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3、在应急救援时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实行有效地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据事故救援的组织需要实行戒备、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难的发生,削减负面影响。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治理工作。
新安全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以人为本、安全进展”的安全理念,说明了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指明白方向。
1、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掩盖。应急预案制度的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所在政府预案的连接,让预案更加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间应急处置分工协作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响应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演练的重点是全体员工的逃命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灾难初期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面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急治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消防学问,提高员工应急救援意识和力量,建立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气。
4、强化应急义务救援队伍建立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加强重大节日期间值班、自查力度,保证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被挤占,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在位且完好有效,消防各库区安全标示清楚。
新《安全生产法》表达了在安全生产治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治理工作到达最高的境地。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4
新法由原来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称得上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我简单谈一下我读完新《安全生产法》后的几点体会:
第一,罚款额度增大。
原来有时候处罚1万、2万的标准,现在提高到5万、10万,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额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00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罚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威慑的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强制手段加强。
原来安监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最后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生产,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的还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
障执法的严肃性是非常有好处的。当然企业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后,安监部门应该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
第三,行政更加严厉。
比如企业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对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责令改正,我马上改。他有个侥幸心理,现在新发规定,只要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要求企业整改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这一点应该是借鉴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强。
新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责任。比如法律义务条款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措施。这次我看了一下,并进行了仔细核对,新《安全生产法》里,应该说义务条款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法律责任里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15
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从我做起,持续改进”的方针,表明了和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就是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的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
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管理、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安全生产事故,屡屡代价沉重。但我们同样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在安全生产事故方面,不少地方是“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管理不给力。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用人单位、管理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
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说的就是抓落实的'至关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实施多年,但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关键是已确定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首先就要求我们要以对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从我做起,持续改进”的方针,做到严肃法纪,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好驾、护好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要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要始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利相统的原则,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并与经济利益挂钩。使每人都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落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就是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化,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标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载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改、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和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需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来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其次,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尤其是要加强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坚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灯塔,随时告诫我们“生产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6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17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也是我们应急执法队伍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安全管理责任更全、行政处罚措施更严、生产“三违”成本更大,这对于企业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保护圈”。新安法的修订,对于我们安全管理执法人员来说,最主要的'是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认真学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以前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7个章节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范围广、内容多,这就需要我们安全管理执法队伍自身要在学懂弄通新安法上下功夫,只有一线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安法,才能更好的运用它,提升我们的执法效能。
二、严格执法
新安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对应法律条文清晰,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重大危险源管理、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改变了以往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由只“责令限期整改”或“可以处”向“必须处”的做法,这也促使我们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大力普法
行业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是站在对立面,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我们必须站出来,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指明存在的错误行为以及产生的危害,限期整改。在日常管理时,我们行业管理部门既要执法,也要普法,经常性开展专题培训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共筑安全发展良好态势。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8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x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从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工会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
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19
新安全法于20xx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学习,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在处理各种工作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要求作到生产必须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的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重心放在预防上,强调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不是一个人的事,事公司全体员工的事,我们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及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提高员工个人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
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0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21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治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电厂班组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治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表达了在安全生产治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治理工作到达最高的境地。
安全治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视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需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气氛,这是安全治理工作事前监视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治理理念,从而促使全部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治理�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治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规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视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担心全因素、特别的监控。在这种安全治理体制中,不行避开地抱有了一种幸运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缘由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治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仔细、工作程序标准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力量,做到“三不损害”,从而建立起安全治理工作的新风气。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毁灭在萌芽状态。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一般的工作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白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状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加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力量,增加应急救援的处置力量,提高安全意识。
2、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22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公司近段时间组织公司本部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讲解使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电力运维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电力运维管理人员来说,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电力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多项选择题: 23
1、ABCD 2、ABC 3、ABC 4、ABCD 5、 BCD 6、ABCD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24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安全经营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保证其落实。《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彻着“三不放过”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原则改为“四不放过”,加大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多加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通过这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认识到,安全工作还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加,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
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5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26
新《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校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27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xx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质安科的学习精神,项目部于20xx年4月10日下午由石经理组织,对新安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由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感到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的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和项目部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起抓好安全生产,一定会实现安全管理和生产效益的双丰收。
章法律责任 28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单项选择题 29
1、《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保障 B.实现 C.促进 D.坚持
2.《安全生产法》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A.替代关系 B.互补关系 C.主辅关系 D.相互独立
3、在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时,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这是由于( )。
A.专门法优于综合法 B.新法优于旧法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中( )是根本。
A.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社会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总工程师 C.安全管理人员 D.分管安全负责人
6、国家(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A.要求 B.支持 C.鼓励 D.动员
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并组织实施。
A.城乡建设规划 B.安全生产规划 C.地方发展规划 D.经济发展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A.联合执法 B.工作协调 C.分管负责 D.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10、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C.公平、公正、公开 D.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