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通用两篇)》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精选2篇)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篇1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 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詹志强
我局于 20xx 年 6 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并于 20xx 年 6 月 22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1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篇2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武环保停建〔20xx〕1号
陈维禄 :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武夷山市岚谷乡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禄 3521034
我局于20xx年9 月 24日对你目前建设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
以上事实,有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机制竹炭项目 。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