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决定书(合集2篇)》
征地补偿决定书(通用2篇)
征地补偿决定书 篇1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征收人: ,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位于 ,该房屋属 单独所有,产权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 ㎡, 结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用( )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 ㎡。根据 公司对该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报告:混合结构,建筑面积 ㎡,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 元/㎡,房屋总价值 元。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传、讲解《*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但被征收人坚持 。上述要求既与有关政策不符,又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说明,被征收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政府关于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第( )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布〔 〕 号)之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征地补偿决定书 篇2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职务:市长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被征收人:吴锡安,男,汉族,1948年3月3日出生,已故,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4,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方明凤,女,吴锡安配偶,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6,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春,男,吴锡安长子,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9,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立,男,吴锡安次子,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5,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因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xx年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决[20xx]1号),并于同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xx]15号),决定对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夷山市建设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夷山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20xx年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充决定》(武政征决[20xx]4号),并于20xx年7月24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xx]25号),将《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调整延长至20xx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关五九路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93051号,登记建筑面积148.10平方米,另共用分摊面积为28.23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武用(20xx)字第272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83平方米,另分摊面积12.9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武夷山市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在武政征决[20xx]4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xx年1月15日,市棚改办依法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测,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价值待完成入户评估后,另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xx)第H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2-4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112.05㎡)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83元/平方米,1层砖木住宅(建筑面积:29.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480元/平方米,1层住宅实际用作店面(建筑面积:34.4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724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483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项目新建安置小区B-6#601(期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xx)第H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392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约887040元。
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约547443元,具体以安置房交房办证时的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xx)第H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三)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
1.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20 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2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250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2.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4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154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产权调换:如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暂计24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共计: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个月+10元/平方米·月21.85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34248.6元;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如选择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周转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贵华府11号楼A702,建筑面积116.5平方米,待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收回。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选择一种过渡方式;未选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
2.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月141.58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12648.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7240.8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委托银行在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下独立挂账、足额存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