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汇总两篇)》
时间: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精选2篇)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
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丛平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11月5日
关于给予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2
余,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