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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处罚决定汇总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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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处罚决定(精选2篇)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篇1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篇2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