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决定书实用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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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决定书(精选2篇)
代履行决定书 篇1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 号
:
我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号),已于年月 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代履行决定书 篇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