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行政公文 > 决定 > 代履行决定书实用两篇正文

《代履行决定书实用两篇》

时间:

代履行决定书(精选2篇)

代履行决定书 篇1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 号

我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号),已于年月 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代履行决定书 篇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