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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汇总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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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精选2篇)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1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 行政许可,具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现依法撤销该交通行政许可。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2

行政赔偿决定书

公行赔字 [ ]第 号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所: 邮编: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

(具体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