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合集2篇》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精选2篇)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 篇1
xx市人民政府: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xx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 篇2
*字第(20xx)号
申请人:,男,6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案由:宅基地纠纷
申请人诉称:所争议0.06亩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调整时,生产队就规划给他使用了,其四至有灰桩为界,并从找补地上扣除了他0.06亩土地,但至今此地仍被被申请人占用不给,多年来申请人不间断地找镇、村干部调处未果。8年-99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就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双方都不给的调处意见,被申请人也不执行。20xx年11月2日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就争议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事后其又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现申请镇政府对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给他。
被申请人辩称:1998年,包括争议的0.06亩宅基地在内,从东到西,面积0.589亩一整块宅基地,生产队都规划给他使用了,会计也入了地亩帐,过了几个月后,生产队又从此宅基地西头靠壕边处南北向插出一个斜尖约0.06亩宅基地,规划给申请人使用,在被申请人不知的情况下,生产队从找补地上补给被申请人0.06亩地,他不同意生产队这一规划调整,不同意98-99年队,村作出的两方都不给调解意见,也不履行20xx年11月2日的调解协议内容。
经查明:争议0.06亩宅基地,位于**庄东,路西,庄内南北壕东,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相邻,西至壕边,南、北是规划的宅基出路。1997年秋**庄生产队在群众要求下并通过了群众大会,队、村镇干部参与,面向村内空
闲宅基地及零碎空闲地进行宅基规划调整,划定了找补地块,宅基地与找补地块挂钩,每户按220平方米计算,多退少补,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争议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外,其余各户均按规划落实到位。被申请人提出的0.589亩宅基地规划前使用权属于本村、,当时不摊进宅基地,给又不够,后规划给被申请人。同年腊月,生产队又从此0.589亩地块西头,靠壕边处插出一个斜尖地块给申请人(南口宽0米,北口宽4米,身长20米,面积0.06亩),四至当时下有灰桩为界,生产队从找补地扣除了申请人0.06亩地,补给了被申请人0.06亩地。被申请人以本队多宅基地的户多,要拔都拔出来为借口,至今不让出争议的宅基地,10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到县上访,到镇反映情况,镇村多次调处未果。98-99村委会作出调处意见,0.06亩宅基地双方都不给,被申请人也不同意。20xx年经镇调委会调解的自愿协议,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又多日后反悔。
本机关认为:
(一)、97年**庄生产队宅基地规划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定。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户宅基地调整规划,调整后双方宅基地、土地均已找平,被申请人也公开承认,况且被申请人此处宅基地面积0.589亩超过了法定标准。
(二)、被申请人既不让出生产队调整后的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又接受了生产队补给的0.06亩宅基找补地,至今仍使用收益,其行为可依法视为同意生产队宅基地调整意见。
(三)、双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于20xx年11月2日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日后又单方反悔,本协议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又签字按押。具有了民事合同性
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
**镇政府对此纠纷,尽了最大努力,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说服教育工作,终因当事人反复无常,不听劝阻,导致纠纷持续,再无调解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维持双方20xx年11月2日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范围: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为邻,西至南北壕边,南、北是路,南口宽0米,北口宽2.66米,身长20米)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二)自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自行清除所退宅基地上的附属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人民政府
20xx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