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书范文【实用17篇】》
处理决定书范文(精选17篇)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2
关于刘等四名学生违纪的处理决定
一、事件经过
20xx年6月11日下午1:30许,20xx级8班学生刘到20xx级九班袁所在宿舍倒水喝,此时午休未起,刘高声喧哗,其他同学制止,刘不改,变本加厉,袁再予以制止,未见效,遂结矛盾。
6月12日早点期间,刘纠集20xx级4班学生到教学楼三楼殴打袁,并向袁索要两盒烟,声言“烟不至,事不毕”。袁xx同学未向班主任和学校报告实情,亦纠结同学以自保。上午11:30放学后,刘又纠结等人,欲殴打袁,双方见老师后,方散去,在刘私下解决其与袁矛盾的过程中,20xx级1班李,不予劝止刘、张二人,反将袁叫止刘、张二人所在宿舍,让袁为刘买烟了事。
二、违纪情况及承认错误态度
刘无理于他人而不觉,竟至纠结同学殴打他人之程度,是非不分,悔过不深,承认错误态度不诚恳。
知情不报,是非不分,竟至替人行凶之程度,悔过亦不深,承认错误态度亦不诚恳。
李知情不报,是非不分,有帮助刘、张二人之嫌疑,承认错误态度较诚恳。
袁虽为受害方,然知情不报,不分是非,亦欲自行解决矛盾,并有激化矛盾之可能,承认错误态度诚恳。
三、处理决定
经学校多方调查取证,视四位同学违纪情节之轻重,根据《下吉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现决定:1、给予刘、留校察看处分,以观后效;2、给予李记大过处分,警其自省;3、给予袁xx同学批评教育之处分,警其自悔。
四、正告同学,反省自省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荀子云: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刘、袁二同学之矛盾,何以由口舌之争而至动手殴打,甚而至于群架殴斗之地步?一言以蔽之,乏自省之功也。
成长、成人,而后成才,我校育人教学之新理念也,刻于石而警诸生;更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古训勒于石,以启诸生。诸生既至校园,则受先生教诲而日日自省,天天进步,方不负父母师长之期盼。修身者,辩是非,明美丑,分善恶,且时时警示自我之功,成长、成人、成才之基也。
然刘、张、李、袁四同学,不思自省,不重修身,为小恶而不思己过,弃善举而向丑恶,影响自我,危及他人,降人格,辱家长,添动乱,墨班风校风。熟不知,小恶积而大恶成,大恶成而凶险至,玄德公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当斯事处理决定之宣也,几近成人之诸生,应以此言相警而律己,慎言慎行,多为真、善、美之行,远离假、恶、丑之举。如此,父母之期盼成,师长之期许达,国家民族之复兴有望矣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3
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13层28号B1508。
法定代表人:周资通,执行董事、经理。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药王庙(计量厂粮店)平房8号。
法定代表人:乔希,执行董事、经理。
近期,本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在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被举报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盟投资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经审查,被举报项目为北京市海淀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举报信称:一、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38.3953万元,20xx年12月14日中标公示显示,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以3138万元的高价中标,与招标控制价仅差0.3953万元,降价率是控制价的0.01%。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规程,就是为了选择优中选优,价中选廉,却选择高价中标,有理由对此是否有内幕交易提出质疑并举报。二、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易始通达公司是刘越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8月17日成立的公司,久盟投资公司是由史洪伟出资1000万元于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史洪伟与刘越已证实是夫妻关系,两家公司是一家人的夫妻店操控模式。史洪伟不仅是久盟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易始通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实际均为史洪伟、刘越夫妇控制。三、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三年多以来,易始通达公司通过合谋串标围标,已逐步垄断北京公共自行车项目市场。综上所述,上述两家围标企业不仅伤害其他合法投标人权益,更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将被举报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4日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报了评审专家相关评审过程和意见及中标结果、并确认其合法有效,采购人表示认可。
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称:一、关于“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被举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审,投标报价仅是评标参考因素之一,还须结合其他各项评分要求综合评审才是最终评分结果,仅仅因为报价高就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二、关于“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周资通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实际控制公司,周资通和贾崟为股东,亦为实际出资人。举报信中提到的其他人员和公司与易始通达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关于易始通达公司由其他人实际控制的内容绝非真实情况。此次参加被举报项目投标过程中,依法独立参与了投标工作,未有与举报信中所提其他公司及人员串通投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三、关于“垄断市场,接近采购预算中标,扰乱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北京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自20xx年发展至今已有11个区县开展了该项目建设工作,并有4家公司参与其中,易始通达公司只负责实施了其中6个区县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并非独家垄断实施全市建设,指控毫无道理。综上,举报内容并非真实情况,完全无中生有。
被举报人久盟投资公司称:久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希,股东为史洪伟,与易始通达公司及非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与其他公司就被举报项目进行任何私下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一直独立参与公共自行车项目招标工作,并无与其他公司串标的情况存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xx年11月23日,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委员会)“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TC1508HA1,预算金额3138.3953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海淀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具体为在海淀区范围内设置16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投放5000辆自行车,并配套符合招标要求的设备及软件,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0xx年12月14日,被举报项目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被举报人易始通达公司、久盟投资公司等4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推荐易始通达公司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金额3138万元。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易始通达公司20xx年8月17日成立,系由刘越一人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周资通,刘越担任监事;20xx年4月20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550万元;20xx年5月29日变更为刘越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10月22日投资人和股东由刘越一人变更为周资通、贾崟二人,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变更为贾崟,刘越不再担任监事职务。久盟投资公司原为20xx年1月19日成立的华宝天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系由史洪伟一人出资1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史洪伟,周资通担任监事,法定代表人为史洪伟;20xx年3月29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万元;20xx年1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由史洪伟一人出资600万元,执行董事、经理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监事由周资通变更为史洪伟,法定代表人由史洪伟变更为乔希;20xx年4月15日变更为史洪伟一人出资1000万元;20xx年5月1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盟投资公司。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高价中标,涉嫌幕后交易,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本案中,被举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决定中标结果的评分因素,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夫妻开店,涉嫌围标串标,违反招标投标法”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和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案中,易始通达公司和久盟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周资通、乔希并非同一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恶意串通情形,该举报事项缺乏依据。
关于举报材料反映“垄断市场,仅低于采购预算1-2万的价格中标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涉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59条和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本案中,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和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举报缺乏依据,驳回举报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年2月1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4
中国共产党xx市朔城区委员会、朔城区人民政府:
我部于20xx年6月3日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20xx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20xx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xx〕第6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年12月28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5
xx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xx区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xx市民防办公室
年3月24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6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 投诉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地 址:青岛海尔路一号海尔信息园创牌大楼
2、 被投诉人: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11E 被投诉人:陕西省卫生厅地 址:西安市莲湖路
3、 投诉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兆峰联系方式:0532-88936015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xx年3月9日,我厅受理投诉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对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陕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卫生厅)关于卫生厅疫苗运输冷链建设项目的投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收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 20xx年4月2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海尔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竞标,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料数据试套综合评分法,其综合得分应为第一名;
2、其银行资信证明虽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其格式和解释权由出具银行负责,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
3、海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购业绩及用户使用意见,以此点作为未中标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诉人辩称:
1、海尔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来竞标,确实体现了极大的诚意,但是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评标规则,中标的成败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果,如果存在废标项,即使价格最低,也无竞争优势;
2、银行资信证明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备资质,海尔公司所提供的资信证明书未经“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能生效;
3、海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产品BCD—113EN的一份订单,业绩项为空白,明显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本厅查明,此次招标文件中“开标日期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为必备资质,若不具备,视为无效投标。海尔公司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中有声明款项“本证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银行资信证明未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投标文件中亦未见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厅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评审专家对20xx年1月21日推荐的3名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定均有重大必备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次招标活动无效,建议重新对该项目组织招标。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如下: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海瑞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成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 联系电话:021-63099009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杜强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0991-2300553 20xx年10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XJZFCG(GK)20xx–110第一包)的投诉书。投诉的主要内容: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基本事实如下: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2、投诉事项第2条。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3、投诉事项第4条。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8
同志:工号:合同期限至:
你因原因,无法上岗,根据《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员工手册(20xx版)》的规定,将转为待岗,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你向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若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公司。
特此通知(部门公章)
年月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9
关于给予许XX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许XX同学,该生于20xx年9月4日在校图书馆看书时,将三本图书书脊、封底两处书标以及底页的条形码撕去,意图将三本图书带出图书馆。在经过图书馆门禁时,警报器发出鸣响,保安按照检查程序检查发现许XX同学没有为三本图书办理借阅手续并已将图书的部分标识去除,企图蒙混过关。事发后,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育部均对许XX同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教育,许XX同学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了较为深刻的书面检查。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四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四款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许XX同学记过处分,并按照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许XX同学如果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20xx年9月13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0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20xx年5月23日,本机关收到实名举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藻类在线监测仪只有BBE公司的产品;二是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认真审阅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藻类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唯一指向BEE公司产品的举报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对藻类在线监测仪提出了技术要求。经核查,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藻类在线监测仪为3个品牌的产品,分别为德国BBE(型号:FluoroProbe)、中国先河环保(型号:XHCHL-90P)及德国科泽(型号:K100W)。因此,举报人认为藻类监测仪只有德国BBE公司的产品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的举报,不符合事实。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产品,中标人以进口产品(特别是藻类在线监测仪)投标的举报事项。该项目采购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由浮标体、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系统组成,对海洋环境实行长期的监测,提供海洋环境数据信息。其中,监测设备配置包括气象监测仪、多参数水质监测仪、营养在线监测仪、水中油在线监测仪、流速流向监测仪、藻类在线检测仪、波浪测量仪、放射性监测仪等设备。经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对“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中要求“1.7.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7.2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此外,招标文件第27-34页对各类监测仪器提出技术指标要求。
(二)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情况。各投标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均对各类监测仪器单独进行报价,并就每种仪器的技术参数情况予以说明。据统计该项目6位投标供应商中,所投各种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产品家数为:气象监测仪5家、多参数水质监测仪4家、营养在线监测仪5家、水中油在线监测仪5家、流速流向监测仪3家、藻类在线检测仪5家、波浪测量仪5家、放射性监测仪4家、余氯监测仪5家。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项目采购标的为浮标监测系统,该系统是由浮标体作为载体,根据监测要求不同配备不同的监测仪器的集成产品,系统根据监测设备采集的监测数据,最终实现其监测功能。就浮标监测系统的结构而言,各种监测设备相对独立于浮标监测系统,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对监测仪器的数量和性能分列采购需求,各投标供应商也对监测仪器分列技术响应情况并报价。在本项目中,除河北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外的5家投标供应商所投监测设备为境外生产的进口设备,违反了招标文件明确的有关采购本国产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15套及安装(含维护保养)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D-20xx04-198005-0007)”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1
被处理人:杨身份证号: 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的房屋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x年4
月23日xx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位于xx县城关镇解放路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xx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年8月6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2
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事实核查。
你若对上述事实有争议,依照本决定的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复议。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3
当事人: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2602室
20xx年5月至8月,我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xx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养护机械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没有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69号)第三部分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二部分的规定。为此,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22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省财政厅
年11月25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4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为深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适用条件3.1 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公司管理,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3.2 工作态度消极,责任心差,作风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的;3.3 不遵守职业纪律,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3.4蓄意违反安全规章或不遵守操作规定,以致危害其他员工安全的;3.5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的;3.6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司财物或在收款后不及时上交公司的;3.7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含)的;3.8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抄录或复印他人资料;3.9公司认为具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岗学习的。
4 待岗程序规定4.1待岗制度的处理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待岗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拟待岗人员送达待岗通知书,并于15日后在公司网站公布。4.2待岗制度的救济途径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5 待岗人员的管理5.1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回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和其原部门共同管理。5.2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思想学习汇报,由原部门负责定期对待岗人员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5.3 待岗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5.4 待岗期满,是否应继续待岗或恢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上报相关主管公司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视具体情况确定。5.5 待岗期间,如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5.6 待岗期间,如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公司认为不当行为时,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可作辞退处理。5.7 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按辞退处理。
6 待岗人员的待遇6.1 自待岗之日起,待岗人员工资将做下调调整,具体工资最低不低于国家标准。6.2 待岗期间停发公司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6.3 待岗期间只发放午餐补贴和通讯费补贴。6.4 待岗期间不能对所获得的期权行使权利。6.5 依据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
7 其他规定7.1本制度制定时间:20xx年2月5日7.2本制度颁布时间:20xx年2月15日7.3本制度修改时间:20xx年3月9日7.4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7.5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5
单位〔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
事实核查。
你若对上述事实有争议,依照本决定的期限自确认之日
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复议。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6
沁县安监局
关于 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 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 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于20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xx)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xx年xx月xx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 篇17
行政处理决定书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牟房地权处决字(20xx)5号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8月6日
